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千元以下罚款。”该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惩罚性赔偿规范中也加入了但书条款,规定:“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上述两条食品标签瑕疵条款是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的新增内容。执法实践中,如何判定食品标签问题属于 “瑕疵”,是法律赋予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需要执法人员在系统理解法律条文的基础上,综合考量。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标签瑕疵属于不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但书情形,并未否认标签瑕疵属于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如前所述,食品安全标准包括卫生标准、营养标准、标签标注等多方面的强制性标准,食品标签作为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载体,真实准确是基本要求。《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作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生产经营者都应该严格遵守。执法部门在适用标签瑕疵条款时,需要完成两项判断工作:标签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如果不符合,是否适用瑕疵但书条款。
也就是说,食品标签存在瑕疵,意味着该标签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本质上也属于一种违法行为,只不过由于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按照“过罚相当”原则,给予了食品生产经营者更正或者补救的救济途径。对于这一点,执法人员应有清醒的认识,不能因此而弱化对食品标签的监管。


食品标签瑕疵是否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需以理性、谨慎的普通消费者的一般判断为标准进行衡量,但标签应符合真实、清楚、明显的基本要求。
第一,认定为“瑕疵”的标签不能使消费者对食品的实质产生误解。例如,《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类相关案件处理指导意见(一)》及上海市《预包装食品标签相关案件处理指导意见》中列明的不会使消费者对食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信息有误解,不会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标签违法行为。
第二,认定为“瑕疵”的标签不会影响食品安全。例如,能量值计算错误,将酱肉制品、卤肉制品误标为酱卤肉制品,将食用植物用油误标为食用油等不影响食品质量的标签违法行为,以及不符合企业标准但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强制性要求的标签违法行为。
第三,认定为“瑕疵”的标签生产者对于食品的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等核心信息不符合标准不存在主观故意。例如,某企业有合法的生产资质,在生产过程中尽到了审慎的查验义务,但由于非主观原因,未按标准要求在红酒上标注“二氧化硫含量”等不是法律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强制要求的事项。
第四,在实践中未发现因食用标签存在问题的产品而导致与该不合格标签相关的不良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