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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德国上司对迟到扣工资的反应
2016-06-08 09:43:33   作者:小包   来源:包装e线   评论:0 点击:

    我曾经有位德国上司叫Dunffiker。他给自己取了一个很雅致的中文名字——邓飞克。听说是有五十多了,谢了顶,戴一付眼镜。当时负责我们分部的管理。

        来分部好几天,天天见到他和蔼友好的微笑。

        “早上好,女士!”

        “Every thing is ok,boy?”

        经常听到他和员工打着招呼,礼貌周到,很绅士。

        那天,做好了分部的工资册,送往他办公室签字。敲门进去,告诉他签名的地方。见他忙,请他签完字打电话通知自己再来取,就迳自出了门。

        一会儿,电话响了,是邓飞克先生的,他告诉我看不太明白工资表,让我去他的办公室。

        进去后,他指着一栏问:“请你告诉我,我们支付员工的工资为什么有扣款一项?

        原本以为自己粗心算错了某个数据被邓飞克发现了,心里有些敲小鼓,一听这话即刻轻松。

        “先生,是这样,根据分部规定,员工上班迟到是要被罚款的。按迟到时间的长短罚款的数额不同,迟到时间越长罚的金额越多,迟到超过半小时就按缺勤半天计算”。

        谈起规章,岂有难倒我的?对答如流。

        意外地,我发现邓飞克先生常有的微笑不见了,哦,unhappy?可是,我执行的是规定,正常极了,不是么?

         “丽达,我读过公司的员工手册,并没有发现关于迟到罚款的条款,我们与员工的合约里也没有这样的条款。”

        “邓飞克先生,这是分部自己制订的考勤治理制度。当然,我们是从上海分部那儿拷贝来的,稍加了修改。”

        邓飞克先生的脸色严厉极了,甚至有了一丝愤怒。

        “不!”他进步了嗓门儿。“难道,总部授权给分部自己做规章制度了吗?我在公司十几年了,包括德国,没有一家分部得到过这样的授权!

        一时间,我的头有些晕。

        做个这样的规定还要总部授权?这样的制度难道不是为了有效的公司管理?什么时候听说订个制度还要报告德国总部?大中华区的各分部有各种各样的规章制度,有几条是上了员工手册的?

        “先生,听我解释。”

        “不,我不听。我们分部超越了权限,没有权利发布任何规定,除了总部的规定以外!

        “好吧。那您以为应该怎么办?发布这个制度也是前任总经理批准的。”

        “立即废止。请你往回清理一下是否还有其他规章制度,凡是不在员工手册之内的,列出清单,我签字通知全分部立即停止这种违规行为,取消执行!薪水标准是我们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契约,怎么可以随便扣钱?!你违法了知道吗?!

        好吧,邓飞克先生,这是你们德国人的公司,您认为怎样就怎样好了。书呆子老外!我心里嘀咕着,有些生气。

        这样上纲上线啊,居然还违法了!

        这是在中国,不是你们的德国!小题大作,不可理喻!拿起工资册,我掉头而往。

        回往正改着工资表,电话又响了。

        “丽达!”

        “什么事,邓飞克先生?”

        “你说的员工迟到是不能答应的,我们要制止这种事情的发生!”

        嗬,这老外,你不是不让罚款吗?那么,他迟到既成事实,我怎么制止?用什么制止?怎样让他不再迟到?!

        我似笑非笑地回答他:“哦,这的确是个题目,邓飞克先生。您以为应该怎样让员工不迟到呢?”

        我甚至有一些幸灾乐祸的感觉。行,我们就讨论吧,中国员工就是爱迟到,您爱咋的咋的吧,反正我不敢违法,不能连累您,连累您热爱的德国公司。

         “丽达,让我想想。我会给你一个解决方案。”

        放下电话,和助理笑了半天。不转弯的老外,您慢慢想着先,我们往餐厅用餐了。

        一个下午没有听到来自邓飞克的声音。我暗自好笑,微微有一丝同情了。

        快放工了,邮箱里有一封来自他的邮件。打开,见到如下内容:

        嗨,丽达!

        经过思考。我给你一个关于员工迟到解决办法的建议如下:

        1.员工初次迟到,由他的部分主管和他谈话,了解迟到原因,假如是可以理解的客观原因而非员工主观愿意,那么,请他计算出从他的家到公司至少需要的路程时间,包括那些可能导致他发生迟到的情形在内。确保不再发生迟到。

        2.员工再次迟到,由分管部分的分部副总与他谈话,再听其陈述理由。若属借口,应严厉指出已经不存在可迟到的因素。若属意外,可给予善意提醒。

        3.员工第三次迟到。由你与他谈话,指出他的行为已经违约,给予口头警告。

        4.员工第四次迟到。由分部总经理与他谈话,给予最后一次改正机会,并通知他没有机会再一次迟到。

        5.员工第五次迟到。表示已经无可救药,直接到你部分,解除雇用合约。

        祝好。

        邓飞克

        哦,我的天!我亲爱的德国上司,您让我快要昏厥了!您愿意饶了我们吗?哦,亲爱的员工同仁们,请你们万不可再次迟到,否则,多少个谈话等着你,你不惧怕么?估计你们的上司比你们还要害怕呢!

        正哭笑不得间,邓飞克先生来了第二封邮件。内容如下:

        亲爱的丽达:

        你作为人事经理,应该了解公司承诺给员工的工资是受法律保护的。你没有权力扣罚员工受法律保护的劳动报酬。并且你也不能违规代表公司错误行使你的权力,你的错误行为给公司带来了损害,造成公司在法律上的违法风险。

        此外,你应该理解员工迟到有两种可能。

        一是由于客观原因导致他们意外迟到,这是可以谅解的,不应该扣罚他们的工资,我们不是不讲理的公司,公司的价值观是尊重员工的。这,你是知道的。

        二是,迟到是员工的刻意行为。这意味着员工没有履行他们的职责,违反了合约承诺。这是必须向他指出来的,并且记录在案,给予警告。

        你应该明白的是,公司与员工的合约是严厉的并且受法律保护的。双方的承诺通过约定的条款得以确定。员工同意这样的工作时间,就是一个承诺,不应该迟到,这是不可以讨论和答应的。

        假如员工迟到就扣罚工资,意味着他可以用钱买回他的工作时间,而这工作时间是他同意由公司支配并支付给他报酬的。

        那么,是否合约规定的双方承诺都可以用钱做交易呢?

        约定的事情就不可以改变,这是原则!

        假如你不能正确地理解并按照公司希望的方式工作,那么,你就是失职。

        最良好的祝愿。

        邓飞克

        读完这封邮件,我没有笑,而是陷入了深深的沉思。

        当我把这封邮件和我的同事们分享后,没有人再笑话邓飞克,没有人再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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