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和被告人盛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两人及盛某父母共同居住在张女士位于东莞厚街镇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内。2011年8月,两人分手,张女士搬出,但盛某及其父母依然继续居住在该房屋。无奈,张女士只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盛某及其父母搬离,并赔偿租金损失。
2012年9月25日,法院判决责令盛某等人搬离,并按照每月人民币1500元的标准支付租金损失。盛某随即提起上诉,东莞市中院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盛某及其父母在有能力迁出涉案房屋另行租住的情况下,一直拒不迁出。2014年4月份,盛某离开东莞市到湖北工作,但其父母仍继续居住在该房屋。
同年10月,法院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随即将盛某登记为网上在逃人员,并于2014年12月7日在湖北省武汉市将盛某抓获归案。盛某被抓获后,其父母随即搬离涉案房屋,并支付4万元给张女士作为租金损失。
东莞市第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盛某在法院已经下达判决书且生效执行后,长达一年的时间内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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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有钱就不还
“老赖”被判刑九个月
被告人高某自2007年开始在塘厦镇卖水果,期间一直跟钟先生拿货,并积累着货款46000元未支付。钟先生催款三年无果,于2014年11月13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获法院支持。
2015年,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高某的银行账户资金流入、流出频繁,有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并转移财产的嫌疑。法院执行干警两次前往高某工作的餐馆,但高某却呆在厨房不肯配合,还拿着菜刀不停地剁菜。2015年6月24日,东莞市第三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民警后将高某抓获归案。
东莞市第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高某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获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对高某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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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这些情况可定拒执罪
今年6月,东莞市公检法联合制定了《关于规范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几种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损毁财产,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早些还上就不用提心吊胆了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