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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高招,讨债不求人,欠债老板跑了也不怕!
2016-06-12 20:44:18   作者:小包   来源:包装e线   评论:0 点击:

一、如何催讨时效届满的债务

诉讼时效届满债权人的民事权利存在,但不再受到法律的强制保护,但它仍属一种“自然债务”债权人可通过其他途径实现追讨目的,一旦追讨成功,债务人不得以已过时效为由提出反悔。

 

二、如何催讨抵押之债

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在催讨不成时完全可以利用抵押权的优势进行催讨,但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其设定的目的在于保证债的履行。

 

2.应保证抵押物的交换价值。

 

3.行使受偿优先权和费用偿还请求权。

 

4.如抵押物被抵押转让给第三人,并为第三人所有时,抵押权人仍可在债务不履行义务时行使抵押权。

 

三、如何催讨有保证人担保的债务

保证人的责任有一种是代为履行责任,另一种是承担赔偿责任。

 

保证人承担责任的顺序是不同的,一种是承担连带责任,另一种是补充责任。

 

在向保证人催讨债务时,债权人必须注意两点:

 

1.催讨的标的只能限于保证的范围。

 

2.保证合同是一种从合同,以主合同为基础,具有从属性。

 

四、如何催讨债务人死后遗留债务

债权人催讨死去的债务人的债务时,如债务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接受继承或接受遗赠,则债权人有权向他们请求清偿债务(反之,则无权请求清偿债务。)。但原债务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只就所得遗产实际价值范围承担责任,超出部分不负责任。

 

当继承人中存在没有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时,首先应依法为其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剩余的才能用来清偿债务。

 

五、如何向监护人催讨债务

对于无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一般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对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在法律规定可以进行的民事活动中,由他们自己承担责任,超出法律允许范围的活动,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如他们具有一定的识别能力,又有独立的经济来源的,同法定监护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如上述人员有财产的,监护人可用其所有的财产赔偿,不足部分有监护人适当补偿。

 

对已成年,不须由监护人代其进行民事活动,但无生活来源,依靠父母抚养的,其造成的损害,被害人可请求由其父母代偿。

 

六、如何催讨失踪人所负债务

债务人失踪达到一定期限时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失踪或死亡,当法院宣告后,债权人可将宣告失踪的债务人的代管人作为讨债对象或将宣告死亡的债务人的财产继承人或其他取得人作为讨债对象。

 

七、如何催讨对犯罪财产被没收的债务

债务人由于犯罪而被没收财产时,为不使债权人蒙受损失,我国刑法规定,执行没收财产的判决,对“查封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由人民法院裁定。”但如没收的财产是赃款、赃物时按有关规定处理,不能用以还债。

 

八、如何催讨法人变更后的债务

法人变更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法人组织机构的变更,主要指合并和分立。

 

2.法人性质、活动范围和财产的变更。

 

3.法人名称、住所、隶属关系的变更。

 

法人变更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其权利义务应由变更后的法人承受,并担负清理的责任,债权人应将变更后的法人作为催款清欠对象。

 

九、几种特殊情况下的催讨对策

1.财产被第三者占有时应采取的催讨对策

所有人向不法占有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注意:

A.原物必须存在,若原物不存在,要求第三人返还原物是不可能的。

 

B.原物必须为第三人不法占有。

 

C.第三人必须未曾善意取得该项财产,若第三人已经善意取得该项财产,原物所有人就不能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

 

D.原所有人在请求返还原物的同时,还有权请求返还原物的孳息。

 

E.原所有人向恶意占有人追讨原物的同时,还有权向其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不承担其支出的有益费用。

 

F.原所有人向善意占有人追讨原物时,不能向其要求赔偿因此造成所有人的损失,而只能请求返还原物。

 

2.行使留置权以对付拖欠的对策

债权人根据合同暂时占有相对方的财物,如果相对方不按合同支付应付的款项,可以扣留(留置)其暂时占有的财物,并催告其在一定的期限内付清所欠款项,如逾期不付的,债权人就可行使留置权,将扣留物变卖从出卖价款中受偿,或者直接取得扣留物,以扣留物折价受偿。债权人为保管该财产而支出的费用,可向相对人请求偿还。但应妥善保管他人财产,未经对方许可不得使用、出租等对方还清欠款后,应及时返还扣留物,否则就属非法扣押,应负法律责任。

 

3.分期付款交易中防止拖欠的对策

分期付款交易中防止拖欠的对策是在签约时采取所有权保留措施。应采取书面合同形式,并最好由公正机关公正。

 

4.债务人一物两卖时应采取的对策

出卖人将一物两卖,属违法行为,违法的民事行为从开始起就不具法律效力。因此债权人可向法院起诉,在第二买主在主观上有错时可请求法院责令买卖双方返还原物,并因此造成的损失的,还可请求赔偿损失。在第二买主符合“善意取得”准则时,第一买受人只能要求与原卖主解除合同,如遭受损失,可要求卖主赔偿。

 

5.债款拖欠期间发生价格变动时应采取的结算对策

合同双方执行国家定价的,根据经济合同法规定,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合同双方未执行国家定价的应按合同约定的价格执行,为保证债务的履行,可采用其他措施来制止债务拖欠现象的发生。

 

6.由第三人代押财产防止拖欠的对策

此办法是买卖双方为有效地制止违约和拖欠债务不履约,或是初次交易时可要求对方由第三人代押财产,作为担保。合同当事人双方计算出违反合同可能产生的损失赔偿额作为任何一方违约所应支付的金额,并在合同中增订由第三人代押这一数额的财产的条款和违约赔偿金的处理方法后,将约定的数额向第三人交付作押,如双方顺利履约,第三人应将押金连本带息或将其他抵押财产还给当事人。如其中一方违约,由第三人代债务人给付违约赔偿金。(来源:贵州侯光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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