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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委正式发文停止征收VOCs排污费,涉及22省市!
2018-01-26 21:52:09   作者:哈哈   来源:网络   评论:0 点击:

【看点】自新的《环保税法》出台以来,关于《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的废存问题,一直颇有争论。

 

现在终于有了结果!那就是,1月15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和国家海洋局联合发布通知,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停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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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联合发布:2018年起,全国范围内停止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收费

1月15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和国家海洋局联合发布通知,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停征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其中,排污费包括排污费包括: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此前,共有22个省(市、自治区)征收了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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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知,四部门要求,各执收部门要继续做好2018年1月1日前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征收工作,抓紧开展相关清算、追缴,确保应收尽收。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的清欠收入,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各执收部门要按规定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

 

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自2015年10月1日起征收,2015年6月18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联合下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向石化行业、包装印刷行业征收VOCs排污费。此后,北京、上海等22个省级政府先后开始征收费用。环保税的征收使得运行2年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退出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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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2015年10月1日开始对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两个行业征收排污费。

 

各省市自治区出台的VOCs排污费基本收费标准差别较大,北京市高达20元/公斤,安徽、四川、辽宁、湖北、江西、福建等地为1.2元/污染当量。各地都明确了实施差别化收费政策,即对于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当地排放限值等情形,收费标准低于基本收费(如基本收费的50%);而对于VOCs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当地排放限值的,或属于淘汰类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等情形,收费标准高于基本收费(如基本收费加一倍或两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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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环保税法中并没有专门列出VOCs,仅有苯、甲苯、二甲苯、甲醛、苯乙烯、酚类等十几种挥发性有机物被纳入了应税大气污染物中,在环保税法实施后,21省市VOCs排污费收费政策何处何从引人关注。事实上,从VOCs排污费收费政策的具体内容以及部分省市最新的通知中我们或许可以一窥这一政策的走势。 

 

第一,在VOCs排污费收费政策中明确提出了“对VOCs 中的苯、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已征收排污费的,应当将其排放量从VOCs 排放量中扣除”,这意味着在排污费转环境保护税后,未纳入应税污染物范围的VOCs仍可以继续征收排污费。

 

第二,河南省在其VOCs排污费收费政策明确了实施时间为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天津市环保局在“关于提供涉及排污费有关文件的复函”中建议《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家务排污费征收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等三个文件全部废止,另外三个文件中涉及排污费相关的内容废止,从中我们可以看出,部分省市自治区在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后,可能会取消VOCs排污费收费政策,但对于未纳入环保税法应税污染物中的VOCs是采用新的收费标准还是取消收费,还需等待各地出台新的相关政策说明。

 

(来源:财政部、中国经济网、亚化咨询、VOCs前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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