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点】近日,继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湖南省、四川省、天津市、辽宁省、浙江省和河北省开征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费之后,山东省成为全国第十一个省级地区(含直辖市)、正式发布文件通知试点开征VOCs排污费,从2016年6月1日起执行。
山东省正式发布文件通知,试点开征VOCs排污费
5月24日,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发布通知,决定对部分行业征收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排污费。
一、征收范围和标准
山东省VOCs排污收费试点分段展开,并逐步提高收费标准。自2016年6月1日起,对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两大行业开征VOCs排污费,收费标准为3.0元/污染当量。
自2017年1月1日起,征收范围增加汽车制造业、家具制造业和铝型材工业,收费标准全部调整为6.0元/污染当量。
自2018年1月1日起,进一步扩大征收范围,逐步覆盖VOCs排放重点行业。
二、统一排放量核算办法
每一排放口排放VOCs均征收VOCs排污费,不受对前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政策的限制。对VOCs中的苯、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已征收排污费的,应当将其排放量从VOCs排放量中扣除。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
石油化工、包装印刷两个行业VOCs排放量核算办法按国家规定执行,其中,包装印刷行业核算周期以年或季度计算。
三、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
根据VOCs排放监测技术发展和应用情况,对可基于排放浓度值、排放总量值核算VOCs排放量的企业,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
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山东省规定排放限值的,分三档逐步降低排污收费标准。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在国家或我省规定排放限值75-100%(含)的,排污费按上述标准征收;VOCs排放浓度值在国家或我省规定排放限值50-75%(含)的,按上述标准的75%征收;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我省规定排放限值50%(含)的,减半征收。
企业VOCs排放浓度高于国家或山东省规定排放限值,或者VOCs排放量高于规定排放总量指标的,按山东省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国家规定的淘汰类的,按规定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四、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
各级价格、财政、环保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并向社会做好宣传解释。环保部门应严格核定排污费,做到依法、全面、足额征收;严格落实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奖优罚劣,促进各单位治污减排。
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征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缴入财政,并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五、实施时间
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
VOCs排污收费试点行业范围表(第一阶段)
试点行业 |
行业类别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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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
类别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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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 |
C2511 |
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 |
指从天然原油、人造原油中提炼液态或气态燃料以及石油制品的生产活动 |
C2614 |
有机化学原料制造 |
指以石油馏分、天然气等为原料,生产有机化学品的工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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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651 |
初级树脂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 |
包括通用塑料、工程塑料、功能高分子塑料的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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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652 |
合成橡胶制造 |
指人造橡胶或合成橡胶高分子弹性体的生产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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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653 |
合成纤维单(聚合)体制造 |
指以石油、天然气、煤等为主要原料,用有机合成的方法制成合成纤维单体或聚合体的生产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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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5990 |
仓储业 |
指含汽油、柴油等挥发性液体化学品的储存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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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印刷 |
C2319 |
包装装潢印刷 |
指根据一定的商品属性、形态,采用一定的包装材料,经过对商品包装的造型结构艺术和图案文字的设计与安排来装饰美化商品的印刷 |
各地VOCs收费政策对比
北京
自2015年10月1日起,面向石油化工、汽车制造、电子、印刷、家具制造5个行业。
基本收费标准为20元/公斤。
以VOCs污染防治为重点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排放浓度低于本市排放限值的50%(含50%),且当月未因污染环境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收费标准为10元/公斤。环保违法者加倍。存在未安装废气治理设施、废气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VOCs排放超过本市标准等环境污染行为的,收费标准为40元/公斤。
上海
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自2015年10月1日起);第二阶段(自2016年7月1日起);第三阶段(自2017年1月1日起),面向石油化工、船舶制造、汽车制造、包装印刷、家具制造、电子等12个大类行业中的71个中小类行业。
自2015年10月1日起(第一阶段)收费标准为10元/千克,自2016年7月1日起(第二阶段)收费标准为15元/千克,自2017年1月1日起(第三阶段)收费标准为20元/千克。
对按本市工业VOCs治理方案要求完成废气治理的,排放浓度低于或等于排放限值的50%,且当年未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按收费标准的50%计收排污费;对于未按方案要求完成废气治理的,或废气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或挥发性有机物超标排放等环境污染行为的,按收费标准的2倍计收排污费。为淘汰落后产能、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对列入国家和本市限制类、淘汰类名录的相关企业(工艺、设备、产品等)实施差别化收费,与本市差别电价等政策形成合力。其中,对淘汰类相关企业按收费标准的2倍计收排污费,对限制类相关企业按收费标准的1.5倍计收排污费。
江苏
自2016年1月1日起,面向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
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3.6元;2018年1月1日起,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4.8元。
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在规定排放标准 80%-100% 之间(含 100% ),按基准收费标准计收排污费;在规定排放标准 50%-80% 之间(含 80%) ,按基准收费标准 800/0计收排污费;低于规定排放标准 50% (含50% ),按基准收费标准的 500/0计收排污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基准收费标准力口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