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促进技术进步,现批准《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文化用纸》《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塑料包装制品》《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数字式复印(包括多功能)设备》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文化用纸(HJ 410-2017)
本标准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复印纸》(HJ/410-2007)进行了修订,主要变化如下:
——调整了标准名称和适用范围;
——调整了污染物排放的要求;
——增加了清洁生产的要求;
——调整了原材料来源的要求;
——增加了原材料限制添加物质的要求;
——调整了生产过程中取水量的要求;
——增加了生产过程中能耗、限制添加物质的要求;
——增加了产品中限用物质的要求;
——调整了产品亮度的要求。
二、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塑料包装制品(HJ 209-2017)
本标准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包装制品》(HJ/T209-2005)进行了修订,主要变化如下:
——调整了标准名称和适用范围;
——增加了原材料和生产过程的要求;
——调整了降解类产品降解指标的要求;
——删除了易于回收类包装要求;
——增加了不可降解类产品生物基材含量要求;
——增加了产品中重金属、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溶剂残留的要求;
——增加了产品中氯乙烯和乙烯单体的要求;
——调整了产品标识要求。
三、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数字式复印(包括多功能)设备(HJ 424-2017)
本标准对数字式复印(包括多功能)设备产品的设计、生产、使用、回收、包装和说明等提出了环境保护要求。
本标准参照德国环境标志基础授予标准(Basic Criteria for Award of Environmental Label)《附带打印功能的办公设备(打印机、复印机、多功能设备)》(Office Equipment With Printing Function (Printers,Copiers,Multi-function Devices)(RAL-UZ205,2017),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数字式多功能复印设备》(HJ/T 424-2008)进行了修订。
本标准与HJ/T 424-200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名称进行了修改;
——删除了能效的定义;
——删除了电池的要求;
——删除了墨粉和光导鼓的要求;
——增加了未经确认的单个物质VOC和细颗粒物的控制指标及限制要求;
——调整了产品能效指标。
以上标准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复印纸》(HJ/T 410-2007)、《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包装制品》(HJ/T 209-2005)、《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数字式多功能复印设备》(HJ/T 424-2008)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