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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试点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 全国已扩至21省
2017-11-09 16:07:05   作者:可靠   来源:网络   评论:0 点击:

继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湖南省、四川省、天津市、辽宁省、浙江省、河北省、山东省、山西省、海南省、湖北省和福建省、江西省、云南省、广西省、河南省、新疆省开征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费之后,黑龙江省成为全国第二十一个正式发布文件通知对部分行业征收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费,从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

 

黑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为:黑龙江省石油化工、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相同,即:每污染当量1.2元。\

 

 

 

 

 

各地VOCs收费政策对比

北京

 

时间 2015年10月1日起
试点行业 石油化工、汽车制造、电子、印刷、家具制造5个行业
征收标准 20元/公斤

 

上海

 

时间 2015年10月1日起
试点行业 石油化工、船舶制造、汽车制造、包装印刷、家具制造、电子等12个大类行业中的71个中小类行业
征收标准

自2015年10月1日起,10元/千克;自2016年7月1日起,15元/千克;自2017年1月1日起,20元/千克

 

江苏

 

时间 2016年1月1日起
试点行业 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行业
征收标准

2016年1月1日起,每污染当量3.6元;2018年1月1日起,每污染当量4.8元。

 

安徽

 

时间 2015年10月1日起
试点行业 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行业
征收标准 每污染当量1.2元

 

湖南

 

时间

2016年3月1日起
试点行业 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行业
征收标准 每污染当量1.2元

 

四川

 

时间 2016年3月1日起
试点行业 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行业
征收标准 每污染当量1.2元

 

天津

 

时间 2016年5月1日起
试点行业 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两个行业
征收标准 每公斤10元

 

辽宁

 

时间 2016年4月1日起
试点行业 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行业
征收标准 每污染当量1.2元

 

浙江

 

时间 2016年7月1日起
试点行业 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两个行业
征收标准

2016年7月1日起每污染当量3.6元;2018年1月1日起每污染当量4.8元。

 

河北

 

时间 2016年1月1日起
试点行业 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行业
征收标准

2016年1月1日起,每污染当量2.4元;2017年1月1日起,每污染当量4.8元;2020年1月1日起,每污染当量6元。

 

山东

 

时间 2016年6月1日起
试点行业 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两大行业
征收标准

2016年6月1日起,每污染当量3元;2017年1月1日起,每污染当量6元。

 

海南

 

时间 2016年8月1日起
试点行业 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
征收标准 每污染当量1.2元

 

山西

 

时间 2016年9月1日起
试点行业 石油化工、包装印刷等行业
征收标准 太原市为每污染当量1.8元,其他地市为每污染当量1.2元。

 

湖北

 

时间 2016年10月1日起
试点行业 石油化工、包装印刷等行业
征收标准 每污染当量1.2元

 

福建

 

时间 2017年1月1日起
试点行业 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两个试点行业
征收标准 每污染当量1.2元

 

江西

 

时间 2016年11月1日起
试点行业 石油化工、包装印刷试点行业
征收标准 每污染当量1.2元

 

云南

 

时间 2017年1月1日起
试点行业 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
征收标准 每污染当量1.2元

 

广西

 

时间 2017年4月1日起
试点行业 石油化工行业和包装印刷行业
征收标准 每污染当量1.2元

 

河南

 

时间 2017年7月1日起
试点行业 石油化工、包装印刷行业
征收标准 每污染当量1.2元

 

新疆

 

时间 2017年10月1日起
试点行业 石油化工、包装印刷行业
征收标准 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为每污染当量1.5元,其他地区为每污染当量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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