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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省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已出台,11.1日起执行!
2017-11-05 21:41:23   作者:互换   来源:网络   评论:0 点击:

【看点】近日,继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湖南省、四川省、天津市、辽宁省、浙江省、河北省、山东省、山西省、海南省、湖北省和福建省、江西省、云南省、广西省、河南省、新疆省开征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费之后,黑龙江省成为全国第二十一个正式发布文件通知对部分行业征收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费,从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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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于2017年11月1日正式开始执行试点行业开征VOCs排污费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85号)有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实际,现就该省石油化工、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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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标准

该省石油化工、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相同,即:每污染当量1.2元。

 

二、实行差别收费政策,建立约束激励机制

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我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上述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按照上述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二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按照上述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我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三、加强能力建设,有效提高收缴率

加强VOCs监测能力建设,完善无组织排放监管体系,提升对企业VOCs排放的监管水平。各地价格、财政、环保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试点行业VOCs排污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要从严查处不按规定如期申报、不据实申报、偷排偷放、拒缴少缴VOCs排污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试点行业企业缴费意识。

 

本通知自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该省VOCs排污收费试点行业范围及其它有关事项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规定执行。

 

除黑龙江外全国20个省市已出台具体收费标准,包装印刷行业列入首批整改行业

北京

基本收费标准为20元/公斤。

 

差别化收费:环保“领跑者”减半。以VOCs污染防治为重点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排放浓度低于本市排放限值的50%(含50%),且当月未因污染环境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收费标准为10元/公斤。环保违法者加倍。存在未安装废气治理设施、废气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VOCs排放超过本市标准等环境污染行为的,收费标准为40元/公斤。

 

上海

自2015年10月1日起(第一阶段)收费标准为10元/千克,自2016年7月1日起(第二阶段)收费标准为15元/千克,自2017年1月1日起(第三阶段)收费标准为20元/千克。

 

差别化收费:对按本市工业VOCs治理方案要求完成废气治理的,排放浓度低于或等于排放限值的50%,且当年未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按收费标准的50%计收排污费;对于未按方案要求完成废气治理的,或废气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或挥发性有机物超标排放等环境污染行为的,按收费标准的2倍计收排污费。为淘汰落后产能、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对列入国家和本市限制类、淘汰类名录的相关企业(工艺、设备、产品等)实施差别化收费,与本市差别电价等政策形成合力。其中,对淘汰类相关企业按收费标准的2倍计收排污费,对限制类相关企业按收费标准的1.5倍计收排污费。

 

天津

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公斤10元。

 

差别化收费: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含50%),减半征收排污费;VOCs排放浓度值高于规定的排放限值,或者VOCs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本项中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对属于淘汰类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的,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安徽

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

 

差别化收费: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超过规定的排放限值或者企业VOCs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

 

湖南

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

 

差别化收费:根据VOCs排放监测技术水平,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排放限值,或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按收费标准加两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及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四川

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

 

差别化收费:对于排放浓度低于规定排放限值的50%(含50%),且当月末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当量0.6元。对于排放浓度高于规定限制,获排放量高于规定总量指标,或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淘汰类的,征收标准为每当量2.4元;同时存在上述任何两种情况的,征收标准为每当量3.6元;同时存在上述三种情况的,征收标准为每当量4.8元。

 

辽宁

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

 

差别化收费:试点行业VOCs排放浓度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限值,或者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通知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按照通知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浙江

 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值量3.6元(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2018年1月1日起每污染当量值4.8元。

 

差别化收费:即根据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是否超标、排放量是否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是否属淘汰类等情况,实施差别收费政策,具体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文件规定执行。

 

江苏

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3.6元;2018年1月1日起,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4.8元(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

 

差别化收费: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在规定排放标准 80%-100% 之间(含 100% ),按基准收费标准计收排污费;在规定排放标准 50%-80% 之间(含 80%),按基准收费标准 80%计收排污费;低于规定排放标准 50%(含50% ),按基准收费标准的 50%计收排污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基准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

 

河北

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2016年1月1日起,每污染当量2.4元;2017年1月1日起,每污染当量4.8元;2020年1月1日起,每污染当量6元。

 

差别化收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由第三方运营,在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的减免额度。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或生产工艺装备、产品属于规定的淘汰类的,按照收费标准加两倍征收排污费,上述三种情况可叠加征收。

 

山东

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2016年6月1日起执行,每污染当量3.0元(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自2017年1月1日起,征收范围增加汽车制造业、家具制造业和铝型材工业,收费标准全部调整为6.0元/污染当量。

 

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我省规定排放限值的,分三档逐步降低排污收费标准。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在国家或我省规定排放限值75-100%(含)的,排污费按上述标准征收;

 

VOCs排放浓度值在国家或我省规定排放限值50-75%(含)的,按上述标准的75%征收;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我省规定排放限值50%(含)的,减半征收。

 

企业VOCs排放浓度高于国家或我省规定排放限值,或者VOCs排放量高于规定排放总量指标的,按我省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国家规定的淘汰类的,按规定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山西

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2016年9月1日起执行,太原市每污染当量1.80元,其他城市每污染当量1.20元。

 

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VOCs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两倍征收排污费。同时,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也要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在国家和省规定排放限值90%—100%(含)之间的,按规定标准的90%征收排污费;

 

在80%—90%(含)之间的,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排污费;

在70%—80%(含)之间的,按规定标准的70%征收排污费;

在60%—70%(含)之间的,按规定标准的60%征收排污费;

在50%—60%(含)之间的,按规定标准的50%征收排污费。

 

海南

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2016年8月1日起执行,太原市每污染当量收费1.20元。

 

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对于排放浓度低于规定排放限值的50%(含50%),且当月未收到环保部门处罚的,排污征收标准为每当量0.6元;

 

对于排污浓度高于规定限值,或排放量高于规定总量指标,或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征收标准为每当量2.4元;

 

同时存在上述任何两种情况的,征收标准为每当量3.6元;

同时存在上述三种情况的,征收标准为每当量4.8元。

 

湖北

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太原市每污染当量征收1.80元,其他城市每污染当量征收1.20元。

 

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VOCs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两倍征收排污费。同时,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也要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在国家和省规定排放限值90%—70%(含)之间的,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排污费;

 

在70%—50%(含)之间的,按规定标准的60%征收排污费;

 

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排放限值50%以上的,按规定标准的50%征收排污费。

 

福建

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每污染当量征收1.20元。

 

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我省规定的排放限值50%及以上的,且当月未受到环保部门相关处罚的企业,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0.6元;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福建省规定的排放限值,或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

 

或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2.4元;同时存在上述任何两种情况的,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3.6元;同时存在上述三种情况的,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4.8元。

 

江西

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每污染当量征收1.20元。

 

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根据VOCs排放监测技术水平,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限值,或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按收费标准加两倍征收排污费;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及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确定VOCs当量值为0.95,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需征收VOCs排污费,不受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的限制,但对于VOCs中的苯、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已征收排污费的,应将其排放量从VOCs排放量中扣除。

 

云南

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每污染当量征收1.20元。

 

为奖优惩劣,鼓励企业治污减排,建立VOCs排污费差别化征收政策。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限值50%以上的,VOCs排污费按标准的50%征收;高于规定现值的,VOCs排污费按标准的2倍征收。企业VOCs排放总量(按年计算)高于规定的本企业VOCs排放总量指标的,VOCs排污费按标准的2倍征收。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按规定属于淘汰类别的,VOCs排污费按标准的2倍征收。同时符合上述中的两项及以上差别化征收政策的,企业VOCs排污费就高征收。

 

广西

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2017年4月1日起执行,每污染当量征收1.20元。

 

排污收费标准为根据污染物当量值确定原则,鉴于VOCs对环境的损害程度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相当,确定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需征收VOCs排污费,不受对前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的限制。但对VOCs中的苯、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已征收排污费的,应当将其排放量从VOCs排放量中扣除。

 

河南

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每污染当量征收1.20元。

 

政策规定河南省辖区的VOCs从2017年7月1日起开始正式征收排污费,确定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河南将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先对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两个试点行业征收;VOCs收费政策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至。

 

新疆

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当量1.5元,其他地区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当量1.2元。(来源:黑龙江环境保护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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