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与某公司在2008年2月1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主要内容为: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周某担任副总工程师;每月工资6000元;任何一方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违约金50000元;周某不得依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的方式解除合同,否则要依法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办妥有关手续,周某不得擅自离开公司。2009年5月10日,周某以家中有事为由,请假三天,一去不返。2009年6月20日,公司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要求周某承担违约金50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00元。 问:1.该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2.周某的做法有何不当之处。 3.某公司的请求会得到支持吗?说明理由。1、该合同的违约金条款,是非法的; 理由,你可详细阅读劳动合同法前面的几项条款,就知道理由了;因此,违法的合同条款,本身就是无效的,仲裁员或法官都是十分清楚的,这一点,不用你去举证说明,只根据劳动合同法条款,去驳他就可以了; 2、周某,请假三天,没什么问题,但其离职,应遵守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即:(过了适用期的员工)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报告,并在一个月内办理交接手续,过了一个月以后,无论用人单位是否交接或同意你离职,在法律上,周某都不违约及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要求; 周某,在请假期间,不在单位,但应电话提前告知单位一声,如果单位不同意,周应该回单位坚持一个月,并进行正常交接,过了一个月后,要求公司将工资(包括提出离职后交接这段时间)结算清楚,后走人,如果单位不结算工资,属于单位违法,可以按相关要求申诉或申请仲裁; 3、某公司的违约金及赔偿经济损失的要求,无论是在仲裁庭还是法庭,都不会得到支持的。你这种情况不存在违约金的事宜;虽然如此,但因周某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情况,因此,周某在应对仲裁时,话要说得软一些,客观一些,请假原因及离职的突然性的理由要委婉充分一些,争取赢得仲裁员或单位的谅解为上。即使单位不理解,也不要硬吵,有理不在声高,和心静气的说事儿,反正周某也没吃亏。
合同期限内辞职的原则
2014-06-04 16:47:24 作者: 来源: 评论: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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