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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薪留职人员的案例分析
2014-06-09 16:45:25   作者:   来源:   评论:0 点击:

未到退休年龄的陈女士,与单位办理了协保手续(与企业签订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由企业负责交纳社会保险)后,又在浙江某品牌管理公司找了份销售工作。今年5月,经法院调解,该品牌管理公司因未按劳动法规定与陈女士签订劳动合同,支付陈女士加班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等共计两万元。

 

  2012年1月1日,陈女士到浙江某品牌管理公司万达店从事服装销售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陈女士每天工作7小时,每周无休息日,月基本工资为1500元。2013年3月26日,公司从万达店撤柜,安排陈女士到句容店工作,陈女士未同意,后公司又安排陈女士到京口大润发店工作,陈女士亦未同意。后公司与陈女士结清工资并完成工作交接,2012年3月至2013年2月,陈女士的工资为22106元(其中2012年3月至2012年12月工资为18343.60元)。2013年6月,陈女士向润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13年9月,该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陈女士二倍工资18000元,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0277.72元(2012年3月至2013年2月)。

 

  对此裁决,公司不服,于2013年10月诉至法院。

 

  审理中,公司认为,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因是陈女士不愿意签订,因陈女士在公司工作已超过一年,应视为双方已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陈女士休息日和节假日是休息的,但未提供考勤表予以证明。

    

    承办法官金之祥介绍,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一)招用企业停产放长假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离岗休养人员以及其他协商保留劳动关系的不在岗人员,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陈女士虽然是“协保”人员,但是法律未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不与陈女士签订合同,所以公司应当支付陈女士工作期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二倍工资。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仲裁的时效从劳动关系开始(即2012年1月1日)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一年,陈女士于2013年6月申请劳动仲裁,符合法律规定。

 

  对用人单位来说,如果个别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如何避免纠纷的发生?金之祥告诉记者,用人单位应在劳动者入职后一个月内果断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而且该终止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要送达给劳动者本人。否则,用人单位还需要支付二倍工资给劳动者。

 

  关于陈女士的加班工资是否应该支付问题,金之祥称,根据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而陈女士每天工作7小时,每周无休息日,实际上她每周休息日加班1天、超时加班2小时。以每月工资1500元作为计算基数,陈女士在上述期间应得加班工资为10793.61元,减去公司已经支付的加班工资4106元,还应支付6687.61元。

 

  据此,法院判决公司一次性支付陈女士加班工资6687.61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8000元,合计24687.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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