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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约定不缴社会保险违法
2013-11-19 16:39:46   作者:   来源:   评论:0 点击:

 

王某等10名职工于2012年5月被某公司招用。在商谈待遇时,公司提出如果要求办理社会保险的话,将每月从职工工资中扣除个人承担部分社会保险费近200元。

 
       王某等10名职工于2012年5月被某公司招用。在商谈待遇时,公司提出如果要求办理社会保险的话,将每月从职工工资中扣除个人承担部分社会保险费近200元。王某等人觉得还是多拿点工资好,至于办不办社会保险也没什么关系。2012年6月1日,该公司与10名职工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基本月工资1200元,另加提成,社会保险事宜公司不予负责。2013年8月,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年检时发现,公司没有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公司称,不负责职工社会保险是经双方协商同意,在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所以拒绝为这些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认为,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根据《劳动法》第18条、第7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4条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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