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贺小姐介绍,2007年12月,她进入上海某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实习,2008年3月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公司会按照国家规定为她购买社保。但是直到今年6月,公司还没有给她及同事购买保险。6月30日,贺小姐和同事小杨等4人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另两人在今年6月已离开公司)。9月18日上午,公司替他们几个办理了购买社保的手续,并补缴了费用。
让贺小姐没有想到的是,当天下午她就收到了单位的辞退通知书,让她1个月后离开公司,同事小杨也遭到了副院长的口头辞退警告。“干得好好的,为什么要辞退我们?难道就是因为我们要求办社保?”贺小姐说。很不理解的她于是很不满,想寻求帮助。
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有一个强制性的前提,即“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还必须提前30天书面形式通知或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薪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