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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与知识产权保护
2012-12-30 12:59:06   作者:   来源:   评论:0 点击:

  当前保护知识产权(专利、版权、商标)的国际化已成为世界大趋势,中国加入WTO的新形势要求我们更加重视这一工作。我国出口商品中的一些驰名商标在国外被外商抢先注册,如畅销美国的五星啤酒商标被美商抢注,我输美商品被迫改“九星”从而影响了销售就是一例。另外一些商标和包装被仿冒的事例也屡有发生。因此包装问题与知识产权保护紧密相关。包装的保护主要是产品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包装装潢画面的版权保护及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一、设计专利
  近几年来,仿冒之风极盛。冒牌货除了仿造产品外,更多地还是仿制包装造型和外观设计。外观设计包括外型、图案,装饰及色彩等。根据中国专利法规定,产品的外观设计受法律保护,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出版的上公开发表过或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不相似……”
  专利法第2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具备新颖性和实用性,创造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和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创造或者在使用中产生积极效果。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根据上述规定笔者有几点认识:
  (1)外观设计也是发明创造受专利法保护;
  (2)外观设计必须是一种实体产品可以是产品形式,也可以是外观或包装物上的形状、图案色彩等;
  (3)外观设计必须是富于美感的适于工业实用的新设计;
  (4)凡是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国内外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具备“新颖”的特点不能申请专利。
  二、版权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美术、摄影作品均属著作权保护范围。”
  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赢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应视为侵权行为。”
  著作取法第5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复制指从印刷、复印、拓印、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多份的行为。”
  三 商标保护
  凡是用来表明商品身份和区别于其他制造者和商人所制造销售销售的商品的任何文字、名字符合或这些成分的组合均包含在商标的保护范围之内。
  各国的商标注册有效期不同,中国商标注册权有效期为10年,在期满前6个月或期满后3个月内都可以申请延期,如果连续两年不使用的商标就视为放弃不再受专用保护。
  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案。
  (1)与中国国名、国旗、国徽、军旗、军徽相同或相近似。
  (2)与外国的国名、国旗、国徽、军旗、军徽等相同或相近似。
  (3)与各国政府国际组织的旗、徽记名称等也不得相近似。
  (4)不得同红十字标志名称相同或相近似。
  (5)与商品和通用名称相同或相似。
  (6)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原料、功能、用途、质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7)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8)夸大宣传并有欺骗性的。
  (9)有害于社会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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