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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包装装潢印刷外,其他印刷并未列入排污许可证管理范围
2017-08-05 16:53:05   作者:力量   来源:网络   评论:0 点击:


近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正式发布,业内人士纷纷表示此为印刷行业的福音,究竟是怎么回事呢?正式发布稿与早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之间又有哪些不同呢?一起来看一看吧。

信息对比

小编将2017年年初环保部发布的关于公开征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试行)(征求意见稿)》与近日正式发布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中关于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的描述进行对比,详细信息如下: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征求意见稿

  (一般管理)

使用非水性油墨或者涂料年用量80吨及以上的出版物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其他印刷品印刷。

正式发布稿

  (重点管理)

对使用溶剂型油墨或者使用涂料年用量80吨及以上,或者使用溶剂型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包装装潢印刷。

 

这对印刷行业来讲可谓是福音,通过印刷行业协会与领导专家的共同努力与沟通,消除了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对印刷的误解,本次除包装装潢印刷外,出版物印刷、其他印刷品印刷并未列入排污许可证管理范围,广大印刷包装企业可以说是松了一口气。但企业仍然不能有丝毫懈怠,还需将绿色环保工作进行到底。

 

行业协会是指介于政府、企业之间,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之间,并为其服务、咨询、沟通、监督、公正、自律、协调的社会中介组织。我们的印刷行业协会充分发挥了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通过与环保部门反复且深入的沟通,为行业正名为企业减负,小编在此表示深深的感谢。

详细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5号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已于2017年6月19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 李干杰

2017年7月28日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2017年版)

第一条  为实施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有序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国家根据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环境危害程度,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

 

第三条  现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在实施时限内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同一场所从事本名录中两个以上行业生产经营的,申请一个排污许可证。

 

第五条  本名录第一至三十二类行业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本名录第三十三类行业中的锅炉、工业炉窑、电镀、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集中处理等通用工序的,应当对通用工序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六条  本名录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同本名录规定的重点管理行业,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

(一)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单项年排放量大于250吨的;

(三)烟粉尘年排放量大于1000吨的;

(四)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大于30吨的;

(五)氨氮、石油类和挥发酚合计年排放量大于30吨的;

(六)其他单项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3000的(污染当量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计算)。

 

第七条  本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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