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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安区远大包装材料厂到底做了什么?被罚近121万元
2017-01-04 13:00:19   作者:小宝   来源:网络   评论:0 点击:

【看点】近期,广东省潮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潮安区远大包装材料厂(以下简称“远大包装厂”)纳税情况实施检查。经查,远大包装厂存在以现金结算,隐匿销售收入的偷税违法行为,查补入库税款、罚款和加收滞纳金合计金额120.7万元。为了避免“占小便宜,吃大亏”现象的发生,包装厂还是按照政府相关规定依法交税纳税,做一个守信用的企业!


 

\远大包装厂被查补入库税款、罚款和加收滞纳金合计金额120.7万元

近期,潮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潮安区远大包装厂纳税情况实施检查。经查,远大包装厂存在以现金结算,隐匿销售收入的偷税违法行为,查补入库税款、罚款和加收滞纳金合计金额120.7万元。该厂老板追悔莫及,为少缴税款铤而走险,却付出沉重代价,得不偿失。

 

潮州国税稽查局运用自主创新研发的“数据一体化选案分析系统”,通过对工业用电等第三方数据和企业纳税申报数据进行全面分析,发现辖区内远大包装厂存在能耗异常、成本结构不匹配的问题,据此决定以定向稽查的方式对该厂实施专案检查。专案组突击调取该厂2013年至2014年期间的账簿和涉税资料检查发现:该厂存在受托加工费收入以现金结算,白条入账,没有加工合同和委托方名称,受托加工业务不明晰现象;并有部分客户发货单、发货欠款条据、现金收款资料没有入账。针对初查发现问题,专案组多次对该厂老板郑某进行约谈和询问,要求如实说明问题,但郑某强调该厂属于高能耗吹膜包装企业,出现能耗异常是因为该厂为客户提供受托加工业务,原材料由客户提供,生产成本主要是电力和人工,所以能耗在成本结构中比例奇高。

 

为进一步查明案情,专案组全面检查了调取的账簿和清理了涉税资料,对远大包装厂部分客户进行第三方调查取证。整理出来的发货单、结算资料和经第三方的举证确认情况,证实该厂的业务属销售货物而非受托加工业务。在确凿证据面前,郑某终于承认了账外经营、少报收入的偷税行为。经核实,远大包装厂涉及账外经营,瞒报销售收入48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偷税,税务机关依法对其追缴增值税69.9万元,并处少缴税款50%的罚款计34.9万元,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15.9万元。

 

企业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属偷税漏税行为,应当受到法律惩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企业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即隐瞒收入,造成不缴少缴税款的,属于偷税。本案远大包装厂的税收违法行为,属于这类性质的行为。

 

一些企业为隐瞒收入,在经营活动中采用现金交易,自以为现金交易不走银行转账,取得的收入不记入会计账簿,税务机关就不能发现,就可以不缴少缴税款。这样的想法往往只是不法企业的一厢情愿而已。在偷税与反偷税的较量中,税务机关不断总结经验,不断探索税务管理和检查的方法,让偷税无处循形。本案税务机关的“数据一体化选案分析系统”,就是其创新研发的一套发现疑点的工具,能够较快发现一些企业的税收异常,发现偷税的蛛丝马迹,准确选择检查对象实施税务稽查。

 

本案还涉及受托加工产品和自行生产销售产品的区别问题。企业自行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就货物全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而受托加工产品,一般情况下主要的原材料由委托方提供,受托加工方只负责加工并提供电力、辅料等,收取加工费,并按照加工费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本案中远大包装厂正是利用“受托加工”的幌子偷税。把一些自行生产销售业务,伪装成“受托加工”,只在账簿上反映“加工费”,而大部分的收入不计账,不计提销项税额,造成受托企业少缴增值税,属于偷税行为,应当受到法律惩处。(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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