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内容
国家对化妆品包装上的标签信息有明确规定,必须标注的内容如下:
1
产品商标和名称,外国在中国的代理商,除标注英文外,还要有对应的中文。
2
包装、分装者注册的名称和地址。品牌产品一般都标注自己的网站,有的甚至还标注电话号码。
3
净含量。一般用质量或体积表示,有的也用长度表示,如唇膏。
4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5
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许可认证QS标志;企业的卫生许可证编号;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号。
6
注意事项、使用指南、储存条件及产品中的所有成分标识。我们国家明确规定,2010年6月17日以后生产的化妆品必须在标签上标注化妆品的全成分。那些在标签上没有进行全成分标识的化妆品是不符合化妆品行业的法规要求的。
7
特殊用途化妆品还应有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如:国妆特字G20140789。
8
进口化妆品还应有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对于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有批准文号,如:国妆特进字J20080002;对于进口普通化妆品应有备案文号, 如: 国妆备进字J200994505。
以上内容第5项要特别注意哦!从2017年7月1日开始,产品标签上只标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和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号。
(原化妆品标签图)
在2017年之前
产品标签上标注的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放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例如,生产许可证号:XK16-108 6223;卫生许可证号:(2002)卫妆准字29-XK-2445。
从2017年1月1日起
企业原有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作废,使用重新认证核发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即把原来的“两证”管理变为现在的“一证”管理,产品标签上不再有卫生许可证号,只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这一个证的标识,新执行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妆+年份(4位阿拉伯数字)+流水号(4位阿拉伯数字)。
已经印刷出来的原有包装标签可延用至2017年7月1日之前。同时,从2017年7月1日起,沿用了近10年的生产许可认证QS标志也不再标注。
而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号有以下几种:
GB/T ×××(如GB/T 2280.2—2005)
QB/T×××(如QB/T 1645—2004)
DB××/T×××(如DB44/T 453—2010)
Q/×××(如Q/YQEG43)
其中GB/T表示国家推荐标准,QB/T表示轻工行业推荐标准,DB××/T表示地方推荐标准,Q/×××表示企业内部标准。通常情况下,企业标准都高于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
标签哪项内容最容易不合格?
答案一定是净含量标注!
据统计,在标签不合格项目中,净含量标注不合格占的比例大于80%,主要表现为:
▲没有净含量引导语“净含量”或引导语不规范,如用“净重”、“NTE”、“net”等代替;
▲使用法定计量单位不规范,如使用“ML”、“G”等代替法定计量单位“mL”和“g”;
▲净含量标注的字符高度达不到规定要求,如30g的包装,净含量标注的字符高度最小高度为2mm,如果标注只有1mm,就不符合要求;
▲未标注在包装的展示面上;
▲主观认为化妆品可以按计数办法标注,如盒装的面膜,标注成“净含量:5片”,也是不符合要求。
从以上的例子可见都是一些细节上的错误,只要厂家引起重视,净含量标注的错误就很容易改正。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了《化妆品命名规定》及《化妆品命名指南》。根据规定,化妆品命名不得使用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
目前,市场上很多化妆品都使用了“活肤”、“抗敏”、“去皱”等禁用语。据悉,新规发布前已批准或备案的产品可继续使用原名称,到期需要延续的,国家食药局将对产品中文名称进行审核。业内人士认为,新规实施,估计应有半数的化妆品名称须“改头换面”。
化妆品取名有新规
《规定》中要求化妆品命名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并不得含有误导、欺骗消费者的内容。
在化妆品名称中禁止表达的词语包括11大类,分别是:“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高效、特级、换肤、去除皱纹”等绝对化词意;宣称产品“纯天然”的虚假性词意;“抗菌、抑菌、除菌、解毒、抗敏、祛疤、生发、毛发再生、减肥、溶脂、瘦身、瘦脸、瘦腿”等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扁鹊、华佗、张仲景、李时珍”等医学名人;医疗术语;以及其他6类词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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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数产品估计须改名
市场上,名称不规范的化妆品随处可见。在一些连锁超市,不少化妆品名称中都含有违规词语,如淡化黑色素、祛斑、消炎……功效宣传看上去很像是“药品”;一款××牌瘦腿弹力霜,写明是沐浴后涂抹可增加弹力、收紧赘肉,名称中含有禁用的“瘦腿”一词;另一款“特效瘦脸胶原紧肤精华”,一口气出现了两个违规词“特效”、“瘦脸”。
品牌化妆品标注也不规范。在某商场的化妆品专柜,销售人员向消费者推荐某眼霜时,宣称产品有“抗衰老”等功能,强调治疗功效。实际上,这些药妆产品并没有处方权。此外,化妆品也不得以“纯天然”做宣传。这些禁用语很大程度会消费者自己的购买意愿,消费者一般对纯天然的产品特别有好感,觉得对皮肤没什么伤害。
违法者最高可罚货值10倍!
《条例》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违法生产、经营化妆品将被最高处以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违法生产企业将被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违法经营企业的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3年内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四种违法情节从重处罚
《条例》还特别明确四种从重处罚的违法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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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冒或者不合格化妆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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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假冒或者不合格化妆品,造成人身伤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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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在处理后两年内重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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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