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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包装印刷行业voc整治规范出台,2017年底全面完成行业整治
2017-08-25 12:04:20   作者:理论   来源:网络   评论:0 点击:

【看点】最近,环保督察旋风刮到了浙江,许多企业老板在忧心忡忡中度过每一天。不少企业迫切需要知道包装印刷业VOCs如何治理,企业环评怎么办?为此,华印小编特别整理了浙江省一位负责审批的环保局同志对浙江省印刷业VOCs治理政策及企业环评办理手续的解读并收录浙江省有机性挥发物企业整治要求、适用工艺等两个材料,供各位参考。

 

环保旋风绝不是一场刮一下就过去的“小风”,而将是今后的新常态。所以与其抱怨坐等“转风”,还不如赶紧认清形势,在迎难而上还是知难而退中做一个抉择,给自己找一个安身立命之所。

 

 

浙江省环保厅下发VOCs整治规范,2017年底全面完成印刷和包装行业整治

为了加强源头控制,综合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浙江省环保厅下发了《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整治方案》和《浙江省印刷和包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下面对《浙江省印刷和包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做一个简要的政策解读:

 

 

(一)整治目标通过实施

截止到2017年底,全面完成印刷和包装行业整治,行业清洁生产水平和VOCs污染防治水平明显提升,VOCs污染排放水平大幅降低,VOCs污染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培育一批示范企业。

 

(二)整治要求

第一加强源头控制:推广使用环境友好型原辅料

全面推广使用单一组分溶剂的油墨。鼓励使用通过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油墨、胶水、清洗剂等环境友好型原辅料。在印刷工艺中推广使用水性油墨。承印物清洗、设备洗车时采用低挥发和高沸点的清洁剂(环保洗车水或W/O清洗乳液等)替代汽油等清洗溶剂。平版印刷企业采用无/低醇化学溶剂的润版液(醇含量不多于5%)。

 

第二加强过程控制

1、单种挥发性物料日用量大于630L,该物料应采用储罐集中存放,储罐物料装卸没有平衡管的应封闭装卸系统。

2、其他未采用储罐存放的所有有机溶剂和含有有机溶剂的原辅料应采取密封存储和密闭存放。

3、溶剂型油墨(光油或胶水)、稀释剂等调配应在独立密闭间内完成,并需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

4、即用状态下溶剂型油墨日用量大于630L的企业应采用中央供墨系统。

5、无集中供料系统时原辅料转运应采用密闭容器封存。

6、无集中供料系统的涂墨、涂胶、上光油等作业应采用密闭的泵送供料系统。

7、应设置密闭的回收物料系统,印刷、覆膜和上光作业结束应将剩余的所有油墨(光油或胶水)及含VOCs的辅料送回调配间或储存间。

8、企业实施绿色印刷,执行绿色印刷标准,通过绿色印刷认证。

 

(三)完善废气收集

1、所有产生VOCs污染物的印刷和包装生产工艺装置或区域必须配备有效的废气收集系统,减少VOCs排放,主要包括调配废气,涂墨废气,上光废气,涂胶废气及各过程烘干废气。

2、原则上烘干类废气应单独收集。

3、涂墨、上光、涂胶等生产设备应密闭,密闭间应维持微负压,优先采用生产线/设备整体密闭和换风废气收集系统。

4、印刷和包装企业废气总收集效率不低于85%

 

(四)提升治理水平

1、调配、涂墨、上光、涂胶及各过程烘干废气等应根据废气中污染物特征、风量等参数选择适宜的处理技术。

2、对高浓度、溶剂种类单一的有机废气,如出版物凹版印刷、软包装复合工艺排放的甲苯、乙酸乙酯溶剂废气,宜采取冷凝或吸附浓缩冷凝回收法进行回收利用,烘干过程原则上应安装吸附浓缩冷凝回收等设备回收有机溶剂。

3、妥善、及时处置次生污染物。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水应定期更换和处理;更换产生的废过滤棉、废吸附剂应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规范处置,防范二次污染。

 

(五)强化环保监督管理

1、完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包括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废气处理设施定期保养制度、废气监测制度、溶剂使用回收制度。

2、健全各类台帐并严格管理,包括废气监测台帐、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台帐、含有机溶剂原辅料的消耗台帐(包括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废气处理耗材(吸附剂、催化剂等)的用量和更换及转移处置台账。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六)环评审批方面的内容

1、选址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并符合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好多的包装印刷企业选址不合理,大部分是离居民区很近,也不符合城市规划,像这类的印刷企业是不符合审批条件的。

 

对于有些入园区的,园区有些因为规划的问题,边界线与居民区也很近,靠近居民区这部分,就存在一种可能性,审批的时候环评单位会给你设置大气防护距离和卫生防护距离,如果卫生防护距离达不到要求,即使在工业园区也是不符合审批条件,企业一定要重视,不一定在园区内就符合审批条件。

 

2、符合国家及本省产业政策。

3、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4、在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5、建设项目造成的环境影响必须符合项目所在地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环境质量要求。

6、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必须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禁止性要求:

在农产品安全保障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三类工业项目,还有其他二类工业项目。在人居环境保障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三类工业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二类工业项目。环境优化准入区内,也是禁止新建、扩建三类工业项目,只有环境重点准入区,大部分的二类、三类工业项目都可以入住。

 

另需准备申请材料。

 

环评验收要具备的条件及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第一是建设前期按规定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保护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目前,有些企业根本没有审批就到环保局要进行验收。必须要经过环保审批,审批手续完备的才有资格进行验收

 

第二是建设地点、性质、规模、产品方案、生产工艺等与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相关内容对照无较大变化。有些审批是五年前或者更早的,企业一直没有进行验收,现在对照原先审批的文件,如果出现规模、地点、性质、产品方案、生产工艺有变化,也不能进行验收,要重新报批。

 

第三是配套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按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建成,并具备正常运行的条件。比如说VOCs治理,环境评价文件中提到要建立污染防护设施,企业一定要建设好污染防护设施以后,才能到环保局进行申请验收。

 

第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要求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在建设和试生产(运行)过程中得到落实。

 

第五,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明确的标准以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申请材料:

一、验收申请报告,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四、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方案,如果涉及到危废,还需要危废处置证明,如果涉及到废水,主要是生活废水,需要纳管证明。

 

企业整治要求及包装印刷业VOCs处理适用处理工艺一览表

 

一、企业整治要求

 

内容

序号

判断依据

是否

符合

源头控制

1

设备洗车采用低挥发和高沸点的清洁剂(环保洗车水或W/O清洗乳液等)替代汽油等高挥发性溶剂

 

2

使用单一组分溶剂的油墨★

 

3

使用通过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油墨、胶水、清洗剂等环境友好型原辅料★

 

4

平版印刷企业采用无/低醇化学溶剂的润版液(醇含量不多于5%)

 

过程控制

5

单种挥发性物料日用量大于630L,该挥发性物料采用储罐集中存放,储罐物料装卸设有平衡管的封闭装卸系统★

 

6

未采用储罐存放的所有有机溶剂和含有有机溶剂的原辅料应采取密封存储和密闭存放,属于危化品应符合危化品相关规定

 

7

溶剂型油墨(光油或胶水)、稀释剂等调配应在独立密闭间内完成,并需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

 

8

即用状态下溶剂型油墨日用量大于630L的企业采用中央供墨系统

 

9

无集中供料系统时,原辅料转运应采用密闭容器封存

 

10

无集中供料系统的涂墨、涂胶、上光油等作业应采用密闭的泵送供料系统。

 

11

应设置密闭的回收物料系统,印刷、覆膜和上光作业结束应将剩余的所有油墨(光油或胶水)及含VOCs的辅料送回调配间或储存间

 

12

企业实施绿色印刷★

 

废气收集

13

调配、涂墨、上光、涂胶及各过程烘干废气收集处理

 

14

印刷和包装企业废气总收集效率不低于85%

 

15

VOCs污染气体收集与输送应满足《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00-2010)要求,集气方向与污染气流运动方向一致,管路应有走向标识

 

废气处理

16

优先回收利用高浓度、溶剂种类单一的有机废气★

 

17

使用溶剂型油墨(光油或胶水)的生产线,烘干类废气处理设施总净化效率不低于90%

 

18

使用溶剂型油墨(光油或胶水)的生产线,调配、上墨、上光、涂胶等废气处理设施总净化效率不低于75%

 

19

废气处理设施进口和排气筒出口安装符合HJ/T 1-92要求的采样固定位装置,废气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及环评相关要求

 

环境管理

20

完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包括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废气处理设施定期保养制度、废气监测制度、溶剂使用回收制度

 

21

落实监测监控制度,企业每年至少开展1次VOCs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监测和厂界无组织监控浓度监测,其中重点企业处理设施监测不少于2次,厂界无组织监控浓度监测不少于1次。监测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监测指标须包含原辅料所含主要特征污染物和非甲烷总烃等指标,并根据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监测参数核算VOCs处理效率

 

22

健全各类台帐并严格管理,包括废气监测台帐、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台帐、含有机溶剂原辅料的消耗台帐(包括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废气处理耗材(吸附剂、催化剂等)的用量和更换及转移处置台账。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23

建立非正常工况申报管理制度,包括出现项目停产、废气处理设施停运、突发环保事故等情况时,企业应及时向当地环保部门的报告并备案。

 

 

说明:

1、加“★”的条目为可选整治条目,由当地环保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情况明确整治要求。

2、整治期间如涉及的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政策进行了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新标准、新政策执行。

 

二、包装印刷业VOCs处理适用处理工艺一览表

 

治理技术

适用生产工艺

技术要求或管理要求

直接燃烧法

烘干工段

企业自备公用锅炉或工艺焚烧炉,掺烧风量符合安全要求,并设有锅炉停炉检修、应急等情况下的备用废气处理系统

催化燃烧法

烘干工段

原则上催化燃烧温度不低于300℃,定期进行废气监测,定期更换催化剂

蓄热式燃烧法(RTO)

烘干工段

原则上焚烧燃烧温度不低于760℃,保留全年温度数据备查

活性炭吸附抛弃法

调配、涂墨、上光及涂胶工段

原则上装置设计风速:颗粒炭≤0.5m/s,蜂窝炭≤0.8m/s,适宜废气温度<45℃,定期进行废气监测,定期更换活性炭,保留全年活性炭购买和废弃活性炭更换、转移处置记录

吸附-冷凝回收法

调配、涂墨、上光及涂胶工段

适宜废气温度<45℃,定期进行废气监测,定期更换活性炭,不凝废气焚烧或再吸附处理

吸附-催化燃烧法

调配、涂墨、上光及涂胶工段

适宜废气温度<45℃,原则上催化燃烧温度不低于300℃,定期进行废气监测,定期更换活性炭和催化剂

低温等离子体法

调配、涂墨、上光及涂胶工段

建议与吸附、吸收等其他技术联用,适宜废气温度<80℃,定期清洗电极组件,原则上每年不少于6次,及时更换损坏的电极或其他组件

光催化法

调配、涂墨、上光及涂胶工段

建议与吸附、吸收等其他技术联用,,适宜废气温度<80℃,每日巡查电压、电流,定期更换灯管

水喷淋法

水性油墨(光油或胶水)使用生产线

主要污染物需为水溶性,定期换水

 

 

(来源:苍南印刷包装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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