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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批中央环保督察7月底启动:要求更严!问责更重!
2017-07-27 16:24:21   作者:力量   来源:网络   评论:0 点击:

【看点】不管你有没有做好准备,第四批中央环保督察已经来临。根据环保部的规划,2017年4-5月,环保督察组已经对天津、山西、辽宁、安徽、福建、湖南、贵州7省市进行了督察,本轮第四批中央环保督察(2017年第二批)将对剩余四川、吉林、浙江、山东、海南、西藏、青海、新疆共8省区进行督察,督察进驻时间为7月底-8月初。值得注意的是,在新环保部长李干杰提出的“五步法”督察管理法影响下,此轮督察要求更严!内容更广!问责更重!

 

 

第四批中央环保督察出发在即,7月底8月初进驻山东、浙江、四川、吉林等省

近一两年来,环保督察风声水起,深入到全国各地的边边角角。据新京报报道,环保部部长在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表示,2017年要实现中央环保督察“全覆盖”。据了解,目前全国已有16个省份接受了中央环保督察。

 

2017年第一批中央环保督查成果(图/环保部)

 

 

(图片来源:中国经济网)

督察范围

2017年全年督察范围:

2017年,中央环保督察组分两批次,对湖南、安徽、新疆、西藏、贵州、四川、山西、山东、天津、海南、辽宁、吉林、浙江、青海、福建等15个以上的省(市)进行督察。

 

 

7月底8月初后督察重点:

既然2017年中央环保督察第一批4月下旬已进驻天津、山西、辽宁、安徽、福建、湖南、贵州。那么,2017年第二批应该进驻山东、四川、浙江、吉林、新疆、西藏、海南、青海。按照计划,第四批中央环保督察(2017年第二批)将于7月底8月初启动。

 

督察时间:2017年7月底8月初开始

督察范围:山东、四川、浙江、吉林、新疆、西藏、海南、青海

 

 

此轮督察要求更严、内容更广、问责更重!各省早已紧锣密鼓做迎接督察组的动员工作

尽管环保部尚未明确宣布督察的具体时间,但以上8省市中的山东、四川、海南、吉林等地政府已经开始进行迎接中央环保督察的动员工作,督察进驻时间为7月底或8月初。

 

★★山东省★★

历城电视台消息:7月19日下午,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迎接环保督察动员部署暨业务培训会议召开。会议传达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查封企业撕毁封条违法生产有关情况的通报》,并就全区环保迎查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副区长韩延才在会上指出,要对长期以来未彻底解决的区域性突出环境问题和被上级通报、挂牌督办等突出环境问题进行梳理,全力整改。据了解,第四批中央环保督察组预计7月底8月初进驻山东省,省会城市是督察重点。

 

 

 

★★浙江省★★

6月28日下午,浙江省湖州市召开会议对做好中央环保督察迎检工作进行再部署、再强调、再落实。副市长施根宝强调,7月中央环保督察组将开始进驻浙江,迎检工作进入冲刺阶段各地各部门思想上要重视,要看到中央环保督察的“重量”和“份量”。

 

★★四川省★★

2017年6月29日上午,在四川省经信委一楼会议室,召开了全省经信系统迎接中央环保督查专项会议。会议通报,督察进驻的时间原则上为40天。会议强调,本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进驻正值暑期,高温、雨季也是诱发环境事件的重要因素,要求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一次重点企业、重点部位、重点污染源的环境安全检查工作,对有环境安全风险的企业,要坚决停工停产,及时消除环境安全风险。

 

★★吉林省★★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消息:6月21日下午,吉林省延吉市环境保护局召开全局会议动员部署了中央环保督察各项迎检工作。会议指出,中央第四批环境保护督查组将于近期进驻吉林省,开展为期一个月的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党组书记、局长金星强调,要深刻认识环保督察的极端重要性和严肃性,此次督察政治严肃性之高前所未有、问责力度之大前所未有、整改任务之重前所未有。

 

 

根据新环保部长上任后提出的新要求以及近期环保部的各项部署,特别要提醒大家的是,本轮督察要求更严!内容更广!问责更重!

 

要求更严:

环保部7月14日通报,截止6月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8个城市已经核查出“散乱污”企业17.6万家,对无法升级改造达标排放的企业,今年9月底前将一律关闭。对要关停的企业必须实现“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原料、清设备、清场地。

 

问责更重:

五步法进行环保污染治理,即督查、交办、巡查、约谈、专项督察的一套“组合拳”。具体而言:

第一步:督查,即督查人员到现场发现问题。

第二步:交办,涉及环境质量改善的重要问题,由环保部将给当地政府发文件正式交办,即“记上了账、挂上了单”。

第三步:巡查,环保部各司局派人巡查各地政府“挂的单”是否完成,进度如何?

第四步:约谈,若巡查中发现治理进度缓慢、整改不力,环保部将约谈地方政府有关领导。约谈后,环保部还将再派人“回头看”。

第五步:专项督察,对于仍然“无动于衷”的地方,还将启动“机动式”“点穴式”的中央专项督察,追责到人,以保证问题得到全面解决。

 

 

环保督察又开始了,这几点做不好工厂将无法开工!

环保监察执法到企业现场主要检查啥?

环保监察时一般会检查的内容:

1、企业生产情况

A、企业所属行业及主要产品。

B、上个月的产品及产能,各条线是否存在运营。

 

2、企业环保落实情况

A、项目是否依法履行环评手续,查看环评文件及环评批复等。

B、查看项目的性质、生产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采用的污染治理的措施等是否与环评及批复文件一致。环评批复五年后项目才开工建设的,是否重新报批环评。

C、检查项目投运后,是否进行了环保竣工验收。环保竣工验收手续是否完备。

D、生产车间:超或原料涉酸、碱、及其他易腐蚀性的车间地面是否做防腐处理,并定期进行保养。生产过程是否存在跑冒滴漏现场。

E、检查排污许可证申领、排污申报执行、排污费缴纳执行。

 

【各项污染及治理情况现场检查】企业无相关排污环节的(如环节对地下水影响等),可不检查。企业切记:不可暴力抗法,不执行、不配合监察人员工作。否则后果严重。

 

环保监察执法到生产现场主要检查八大方面:

一、污水污染治理督察 

1、水污染源环境监察

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历史运行情况、处理能力及处理水量、废水的分质管理、处理效果、污泥处理、处置。是否建立废水设施运营台账(污水处理设施开关键时间、每日的废水进出水量、水质,加药及维修记录。)

 

2、污水排放口监察

1)检查污水排放口的位置是否符合规定;

2)检查排污者的污水排放口数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检查是否按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设置了监测采样点;

4)检查是否设置了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

5检查总排污口须设置环保标志牌等;

6检查是否按要求设置在线监控、监测设备。

 

3、排水量复核

1有流量计和污染源监控设备的,检查运行记录;

2有给水量装置的或有上水消耗凭证的,根据耗水量计算排水量;

3无计量数及有效的用水量凭证的,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手册给出的同类企业用水排水系统数进行估算。

 

4、排放水质

1检查排放废水水质是够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2检查监测仪器、仪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检定、校验情况。

3检查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水质监测记录。如有必要可进行现场监测或采样。

4检查雨污、污污分流情况,检查排污单位是否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

 

5、事故废水应急处置设施

1排污企业的事故废水应急处置设施是否完备,是否可以保障对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产生的废水实施截留、贮存及处理。

2检查处理后废水的回用情况。

 

二、废气污染检查

检查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历史运行情况、处理能力及处理量。

1、锅炉、石化、化工等燃烧产生的废气检查

1检查化工、石化等企业连续产生可燃性有机废气是否合理的处理方法,采取回收利用或焚烧方式处理,间歇产生可燃性有机废气采用焚烧、吸附或组合工艺处理是否合理。

2检查锅炉燃烧设备的审验手续及性能指标、检查燃烧设备的运行状况、检查二氧化硫的控制、检查氮氧化物的控制。

 

2、工艺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源

1检查废气、粉尘和恶臭排放是否符合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2检查可燃性气体的回收利用情况;

3检查可散发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的运输、装卸、贮存的环保防护措施。

 

3、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除尘、脱硫、脱销、其他气态污染物净化系统。

 

4、废气排放口

1检查排污者是否在禁止设置新建排气筒的区域内新建排气筒;

2检查排气筒高度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3检查废气排气筒道上是否设置采样孔和采样监测平台;

4检查排气口是否按要求规范设置(高度、采样口、标志牌等),有要求的废气是否按照环保部门安装和实用在线监控设施。

 

5、无组织排放源

1对于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烟尘的排放点,有条件做到有组织排放的,检查排污单位是否进行了整治,实行有组织排放;

2检查煤场、料场、货物的扬尘和建筑生产过程中的扬尘、是否按要求采取了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或设置防扬尘设备;

3在企业边界进行监测,检查无组织排放是否符合相关环保标准的要求。

 

三、固体废物污染源现场检查

1、督察固体废物来源

1检查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理化性质、产生方式。

2根据新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GB5085检查生产中危险废物的种类及数量。

 

2、固体废物贮存与处理处置

1检查排污者是否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假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2检查固体废物贮存设施或贮存场是否设置了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设施。

 

3、对于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理处置

检查排污者是否向江河、胡博、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固体废物。

 

4、固体废物转移

1检查固体废物转移的情况;

2检查转移危险废物的,是否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经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

3检查是否设置了固废及危废标志牌。

4检查污泥处置合同、污泥运输磅称记录等,判断污泥产生量是否合理。

 

四、噪声污染源现场检查

是否按照环评文件或环评批复要求设置污染治理设施,噪声是否达标。        

 

五、地下水污染现场检查

1场地污水处理设施(单元)、涉重环节、固废(危废)堆放场所、化学品堆放场所等是否进行防渗漏、放腐措施。

2有地下水的污染的,治理措施是否到位。

 

六、环境风险及应急预案现场检查

1检查应急预案编、评、备落实情况,附应急演练看中情况文字、图片及相关资料。

2项目是否符合环保要求的初期雨水池(如化工、电镀、印染、涉重等行业)和应急事故池等。

3应急物资储备情况(名称、数量、有效期等)。

 

七、对生态环境现场检查

 

八、环保部门督察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查办、转办、督办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投诉、举报的这个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不是简单罚款可以了事的。(资料来源:环保部、水泥内参等,华印小编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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