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点】近日,四川省环保局、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外印发了《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该标准对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VOCs排放做了详细的规定。小编把与印刷包装相关的规定一并列出,以便更具体的了解其相关规定。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的通知
为减少挥发性有机物对大气环境的污染,进一步强化大气环境治理,推动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我省组织编制了强制性地方标准《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经省政府2017年6月30日批准同意,现予以发布。
标准编号及名称为: DB51/2377-2017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本标准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
以下仅列出与印刷包装相关的排放规定:
表1 第一阶段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常规控制污染物项目)
表2 第一阶段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特别控制污染物项目)
表3 第二阶段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常规控制污染物项目)
表4 第二阶段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特别控制污染物项目)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表5、表6规定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表5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常规控制污染物项目)
表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特别控制污染物项目)
提醒:以上仅为印刷包装行业的相关信息,如想具体了解更多,请登录四川环保厅官网,具体链接为:http://www.schj.gov.cn/xxgk/auto355/201707/t20170718_3147.html
(资料来源:四川省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