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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印刷业VOCs排污收费沉寂半年再度来袭,第18省出台征收标准(附前17省征收标准)
2017-05-25 20:01:23   作者:泠泠   来源:网络   评论:0 点击:

据悉,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委员会已于今年2月28日,公开了广西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收费政策。这使得广西壮族自治区成为继北京,上海,安徽,江苏,河北,湖南,四川,辽宁,天津,山东,浙江,海南,山西,湖北,江西,福建,云南后,全国第18个出台试点行业VOCs排污费征收政策的省级地区(包括直辖市)。

 

这一政策是在国家关于VOCs收费政策《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的基础上,结合广西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文件全称《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 环境保护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委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7〕11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了VOCs收费涉及的重点行业、收费原则、收费标准、有机物的具体范围等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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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规定:广西地区的VOCs从2017年4月1日起开始正式排污费,排污收费标准为根据污染物当量值确定原则,鉴于VOCs对环境的损害程度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相当,确定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需征收VOCs排污费,不受对前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的限制。但对VOCs中的苯、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已征收排污费的,应当将其排放量从VOCs排放量中扣除。

 

广西将采取对VOCs排放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先对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两个试点行业征收。

 

以下为文件原文: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85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区实际制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征收排污费试点行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确定石油化工行业和包装印刷行业为我区本次试点行业。

 

二、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VOCs是指特定条件下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的统称,主要包括非甲烷总烃(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含氧有机化合物(醛、酮、醇、醚等)、卤代烃、含氮化合物、含硫化合物等,根据污染物当量值确定原则,鉴于VOCs对环境的损害程度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相当,确定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需征收VOCs排污费,不受对前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的限制。但对VOCs中的苯、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已征收排污费的,应当将其排放量从VOCs排放量中扣除。

 

三、对VOCs排放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根据VOCs排放监测科技水平,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规定的排放限值,或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按收费标准加两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及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规定的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具体实施按环境保护部《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强化VOCs排污申报登记及排污费征收管理。各地必须严格要求试点企业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保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和环境保护部《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相关规定在每半年或每年度后7日内向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据实填报相关申报表,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

 

加强对VOCs排污收费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切实推进试点工作的开展。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组织全面摸排,确认辖区试点企业名单,强化对试点企业排污登记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按规定报送《石油化工行业VOCs排放申报登记表》、《包装印刷行业VOCs排放申报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并依据申报材料按照环境保护部规定的核算方法核定其排污量征收排污费,要开展定期专项稽查,对拒绝申报、虚假申报、少缴排污费的,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缴排污费。

 

五、本通知从2017年4月1日起执行。

 

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7年2月23日

 

附:各省市具体收费标准

 

北京:

基本收费标准为20元/公斤。

 

差别化收费:环保“领跑者”减半。以VOCs污染防治为重点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排放浓度低于本市排放限值的50%(含50%),且当月未因污染环境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收费标准为10元/公斤。环保违法者加倍。存在未安装废气治理设施、废气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VOCs排放超过本市标准等环境污染行为的,收费标准为40元/公斤。

上海:

自2015年10月1日起(第一阶段)收费标准为10元/千克,自2016年7月1日起(第二阶段)收费标准为15元/千克,自2017年1月1日起(第三阶段)收费标准为20元/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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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别化收费:对按本市工业VOCs治理方案要求完成废气治理的,排放浓度低于或等于排放限值的50%,且当年未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按收费标准的50%计收排污费;对于未按方案要求完成废气治理的,或废气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或挥发性有机物超标排放等环境污染行为的,按收费标准的2倍计收排污费。为淘汰落后产能、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对列入国家和本市限制类、淘汰类名录的相关企业(工艺、设备、产品等)实施差别化收费,与本市差别电价等政策形成合力。其中,对淘汰类相关企业按收费标准的2倍计收排污费,对限制类相关企业按收费标准的1.5倍计收排污费。

天津:

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公斤10元。

 

差别化收费: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含50%),减半征收排污费;VOCs排放浓度值高于规定的排放限值,或者VOCs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本项中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对属于淘汰类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的,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安徽:

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

 

差别化收费: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超过规定的排放限值或者企业VOCs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

湖南:

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

 

差别化收费:根据VOCs排放监测技术水平,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排放限值,或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按收费标准加两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及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四川:

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

 

差别化收费:对于排放浓度低于规定排放限值的50%(含50%),且当月末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当量0.6元。对于排放浓度高于规定限制,获排放量高于规定总量指标,或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淘汰类的,征收标准为每当量2.4元;同时存在上述任何两种情况的,征收标准为每当量3.6元;同时存在上述三种情况的,征收标准为每当量4.8元。

辽宁:

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

 

差别化收费:试点行业VOCs排放浓度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限值,或者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通知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按照通知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浙江:

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值量3.6元(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2018年1月1日起每污染当量值4.8元。

 

差别化收费:即根据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是否超标、排放量是否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是否属淘汰类等情况,实施差别收费政策,具体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文件规定执行。

江苏:

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3.6元;2018年1月1日起,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4.8元(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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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别化收费: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在规定排放标准 80%-100% 之间(含 100% ),按基准收费标准计收排污费;在规定排放标准 50%-80% 之间(含 80%),按基准收费标准 80%计收排污费;低于规定排放标准 50%(含50% ),按基准收费标准的 50%计收排污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基准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

河北:

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2016年1月1日起,每污染当量2.4元;2017年1月1日起,每污染当量4.8元;2020年1月1日起,每污染当量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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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别化收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由第三方运营,在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的减免额度。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或生产工艺装备、产品属于规定的淘汰类的,按照收费标准加两倍征收排污费,上述三种情况可叠加征收。

山东:

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2016年6月1日起执行,每污染当量3.0元(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自2017年1月1日起,征收范围增加汽车制造业、家具制造业和铝型材工业,收费标准全部调整为6.0元/污染当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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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别化收费: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在国家或省规定排放限值75-100%(含)的,排污费按上述标准征收;

 

VOCs排放浓度值在国家或省规定排放限值50-75%(含)的,按上述标准的75%征收;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我省规定排放限值50%(含)的,减半征收。

 

企业VOCs排放浓度高于国家或省规定排放限值,或者VOCs排放量高于规定排放总量指标的,按我省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国家规定的淘汰类的,按规定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海南:

海南省从2016年8月1日起,面对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征收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费。

 

收费标准——每污染当量1.2元(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

 

实行差别化收费:

 

对于排放浓度低于规定排放限值的50%(含50%),且当月未收到环保部门处罚的,排污征收标准为每当量0.6元;

 

对于排污浓度高于规定限值,或排放量高于规定总量指标,或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征收标准为每当量2.4元;

 

同时存在上述任何两种情况的,征收标准为每当量3.6元;

 

同时存在上述三种情况的,征收标准为每当量4.8元。

湖北:

湖北省物价局联合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制发了《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自2016年10月1日起开始试点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

 

收费标准——每污染当量1.2元。

 

实行差别化收费:

 

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VOCs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两倍征收排污费。同时,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也要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在国家和省规定排放限值90%—70%(含)之间的,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排污费;

 

在70%—50%(含)之间的,按规定标准的60%征收排污费;

 

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排放限值50%以上的,按规定标准的50%征收排污费。

山西: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发布《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包装印刷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从2016年9月1日起执行试点行业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

 

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

 

一、石油化工、包装印刷试点行业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太原市每污染当量1.80元,其它地市每污染当量1.20元。

 

二、实行差别收费政策。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我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VOCs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也要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我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太原市实行差别化阶梯式分级收费政策,按照《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太原市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价费字〔2015〕359号)执行。即:除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以外,污染物排放浓度在规定排放标准90%—100%之间(含100%),按照征收标准计收排污费;污染物排放浓度在规定排放标准80%—90%之间(含90%),按照征收标准的90%计收排污费;污染物排放浓度在规定排放标准70%—80%之间(含80%),按照征收标准的80%计收排污费;污染物排放浓度在规定排放标准60%—70%之间(含70%),按照征收标准的70%计收排污费;污染物排放浓度在规定排放标准50%—60%之间(含60%),按照征收标准的60%计收排污费;低于规定标准50%(含50%),按照征收标准50%计收排污费。

福建: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环保厅发布《关于制定福建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试点行业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

 

一、征收标准和征收范围

 

由于挥发性有机物对环境损害程度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废气中主要污染物大体相当,除需要单独核算的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外,其余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按照现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费收费标准执行,即每污染当量征收1.2元。征收范围为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两个试点行业。

 

二、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

 

为奖优罚劣,鼓励深度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我省规定的排放限值50%及以上的,且当月未受到环保部门相关处罚的企业,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0.6元;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我省规定的排放限值,或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或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2.4元;同时存在上述任何两种情况的,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3.6元;同时存在上述三种情况的,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4.8元。

江西: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环境保护厅联合发布《关于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收费试点的通知》,从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

 

试点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

 

一、征收标准。鉴于VOCs对环境的损害程度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相当,确定VOCs当量值为0.95,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需征收VOCs排污费,不受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的限制,但对于VOCs中的苯、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已征收排污费的,应将其排放量从VOCs排放量中扣除。

 

二、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根据VOCs排放监测技术水平,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限值,或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按收费标准加两倍征收排污费;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及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云南:

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环境保护厅联合发布《关于云南省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并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一、征收标准:

 

云南省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按照现行二氧化碳、氮氧化物排污费标准执行。即每当量1.2元。

 

二、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

 

(一)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限值50%以上的,VOCs排污费按标准的50%征收;高于规定限值的,VOCs排污费按标准的2倍征收。

 

(二)企业VOCs排放总量(按年计算)高于规定的本企业VOCs排放总量指标的,VOCs排污费按标准的2倍征收。

 

(三)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按规格属于淘汰类别的,VOCs排污费按标准的2倍征收。

 

(四)同时符合上述第(一)至(三)项中的两项及以上差别化征收政策的,企业VOCs排污费就高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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