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继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湖南省、四川省、天津市、辽宁省、浙江省、河北省、山东省、山西省、海南省、湖北省和福建省开征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费之后,江西省成为全国第十六个正式发布文件通知试点开征VOCs排污费的省级地区(含直辖市),从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
江西省具体通知如下:各市、县(区)财政局、发改委(物价局)、环保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8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我省石油化工、包装印刷行业试点征收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排污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标准。鉴于VOCs对环境的损害程度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相当,确定VOCs当量值为0.95,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需征收VOCs排污费,不受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的限制,但对于VOCs中的苯、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已征收排污费的,应将其排放量从VOCs排放量中扣除。
二、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根据VOCs排放监测技术水平,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限值,或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按收费标准加两倍征收排污费;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及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三、建立排污申报登记制度。试点企业要按照文本附件和环保部《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相关规定,在每月或每季后7日内向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境主管部门如实填报相关申报表,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各级环境主管部门要组织全面摸排,确认辖区试点企业名单,强化对试点企业排污申报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并依据申报材料按照环保部推荐的核算方法核定其排放量征收排污费,定期开展专项稽查,对拒绝申报、虚假申报、少缴排污费的,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缴排污费。
四、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各级环保、财政、价格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并向社会做好宣传解释。环保部门应严格核定排污费,做到依法、全面、足额征收;严格落实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奖优罚劣,促进各单位治污减排。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缴入国库,并按排污费原比例分成。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财政、价格、环保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五、实施时间。本通知从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9月30日
各地VOCs收费政策对比
北京
时间 | 2015年10月1日起 |
试点行业 | 石油化工、汽车制造、电子、印刷、家具制造5个行业 |
征收标准 | 20元/公斤 |
时间 | 2015年10月1日起 |
试点行业 | 石油化工、船舶制造、汽车制造、包装印刷、家具制造、电子等12个大类行业中的71个中小类行业 |
征收标准 |
自2015年10月1日起,10元/千克;自2016年7月1日起,15元/千克;自2017年1月1日起,20元/千克 |
时间 | 2016年1月1日起 |
试点行业 | 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行业 |
征收标准 |
2016年1月1日起,每污染当量3.6元;2018年1月1日起,每污染当量4.8元。 |
时间 | 2015年10月1日起 |
试点行业 | 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行业 |
征收标准 | 每污染当量1.2元 |
湖南
时间 |
2016年3月1日起 |
试点行业 | 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行业 |
征收标准 | 每污染当量1.2元 |
时间 | 2016年3月1日起 |
试点行业 | 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行业 |
征收标准 | 每污染当量1.2元 |
时间 | 2016年5月1日起 |
试点行业 | 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两个行业 |
征收标准 | 每公斤10元 |
时间 | 2016年4月1日起 |
试点行业 | 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行业 |
征收标准 | 每污染当量1.2元 |
时间 | 2016年7月1日起 |
试点行业 | 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两个行业 |
征收标准 |
2016年7月1日起每污染当量3.6元;2018年1月1日起每污染当量4.8元。 |
时间 | 2016年1月1日起 |
试点行业 | 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行业 |
征收标准 |
2016年1月1日起,每污染当量2.4元;2017年1月1日起,每污染当量4.8元;2020年1月1日起,每污染当量6元。 |
时间 | 2016年6月1日起 |
试点行业 | 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两大行业 |
征收标准 |
2016年6月1日起,每污染当量3元;2017年1月1日起,每污染当量6元。 |
时间 | 2016年8月1日起 |
试点行业 | 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 |
征收标准 | 每污染当量1.2元 |
时间 | 2016年9月1日起 |
试点行业 | 石油化工、包装印刷等行业 |
征收标准 | 太原市为每污染当量1.8元,其他地市为每污染当量1.2元。 |
时间 | 2016年10月1日起 |
试点行业 | 石油化工、包装印刷等行业 |
征收标准 | 每污染当量1.2元 |
时间 | 2017年7月1日起 |
试点行业 | 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两个试点行业 |
征收标准 | 每污染当量0.6元 |
备注:征收标准为基本收费标准,各省均实行差别收费政策,会根据实际情况减少或增加VOCs排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