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于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纳税人,将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确定为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计算,打破长达九年保持的安置残疾人每人每年可退还增值税最高3.5万元的限制。优惠力度的加大,对福利软包厂带来明显利好,也或将鼓励更多企业积极安置残疾人就业。
新政:增值税优惠按最低工资标准4倍确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规定: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实行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优惠。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新政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二条第(二)项同时废止。
新政与2007版优惠政策的三大区别
2016年5月1日之前,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一直沿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7年6月15日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2007版优惠政策”)。新旧政最大的区别有:
1、实施办法不同。2007版优惠政策实行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新政只采取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2、优惠限额不同。2007版优惠政策,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新政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未设上限。
✡以上海为例:目前全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已调整至2190元/月,则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额度可达2190×12×4=10.512万/人。而且,因为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未设上限,所以因最低工资上调,企业可享受的即增即退增值限额也将“水涨船高”。
3、对于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基本相同,但新政增加了对纳税人的信用评定等级要求。在新政的实施下,不好好经营,从而保持企业良好的信用评定,只想“混”点补助的行为,是行不通了。
安置残疾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纳税人的信用评定要求为A级或B级。纳税人中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本通知优惠政策。
优惠力度加大,给福利软包厂带来明显利好!
新政实施下,将给福利企业带来怎样的利好?举例来说:
某福利软包厂有员工50人,其中残疾员工有13人,并且满足优惠企业的其它规定条件,假如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为2000元,则该软包厂一年可享受2000×12×4×13=124.8万的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而在新政实施前,该软包企业只可享受3.5万×13=45.5万的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
业界人士认为,对吸纳残疾人就业优惠力度的大幅提高,将激发福利软包厂的积极性,并将促进更多企业愿意招聘残疾员工。
不过,无论是福利企业,还是聘用了残疾人的普通企业,在招聘了残疾员工之后,就应该思考如何科学妥善地管理好这个特殊的群体,让残疾员工在更加完善和谐的工作条件下,快乐工作,创造更大价值!(来源:全球瓦楞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