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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还不知道吧、第16省VOCs减排核算细则意见稿已出台,收费迫在眉睫!
2016-09-26 10:39:49   作者:小包   来源:网络   评论:0 点击:

【看点近日,继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湖南省、四川省、天津市、辽宁省、浙江省、河北省、山东省、山西省、海南省和湖北省开征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费之后,福建省相继发文正式试点开征VOCs排污费,成为全国第十五个出台试点行业VOCs排污费征收政策的省级地区(含直辖市)。广东VOCs总量减排核算细则意见稿出台!VOCs收费迫在眉睫!

 

试点行业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执行时间:福建省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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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VOCs总量减排核算细则意见稿出台,VOCs收费迫在眉睫

近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发布了《印刷、制鞋、家具、表面涂装(汽车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各界、各单位、公众对征求稿征求意见。

 

其中,意见稿内详细列举了广东省包装印刷行业(书、报刊印刷;本册印刷;包装材料印刷、复合、)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核算的具体方法。

 

据悉,广东包装印刷业将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印刷行业企业的VOCs排放量。核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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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算所选用参数及有关说明

 

一、对于现有企业

油墨及其配套有机溶剂的用量(mi)以购买发票等结算凭证为核定依据。

 

对应的油墨及其配套有机溶剂VOCs含量(pi)以供货商提供的物质安全说明表(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MSDS)或物质检测报告中VOCs组分含量为核定依据。若无MSDS或物质检测报告,可参考表1-2取值。仅能确定油墨及其配套有机溶剂名称的企业推荐取表1-2的中间值。

 

治理设施治理效率(η)优先采用实测数据,若无实测数据采用表1-1推荐数据取值。

 

表1-1常见治理设施治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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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值说明:

(1)当无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参数设计不合理,治理效率为0。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①车间未能有效密封,存在大量无组织排放;②未能按要求及时更换活性炭或吸附药液;③治理设施未运行;④生产车间大,治理设施设计风量不够,工作点无明显正压或负压;⑤废气组成对治理设施造成影响而未采取有效的前处理方式、治理设施参数设计达不到治理技术本身要求。

 

(2)治理设施虽能正常运行,但存在以下情况时取较低值:①吸附剂更换频率较低,吸附剂填充量不够;②吸收塔中空塔气速、液气比条件达不到最优;③催化剂工作温度、设计空速不满足要求。

 

(3)治理设施参数设计符合技术要求、定期维护保养、更换耗材,治理设施能正常运行可取平均值。

 

(4)当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治理设施联合治理时,治理效率可按照公式(1-2)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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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建企业排放量核算

油墨及其配套溶剂的用量(mi)以工程设计文件作为核算依据,VOCs含量(pi)参考表1-2进行核算,治理设施治理效率采用设计文件中的取值,当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治理设施联合治理时,治理效率可按照公式(1-1)计算。

 

表1-2广东省常见原辅材料VOCs含量参考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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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大图

 

 

福建省2017年1月1日起征收VOCs排污费,实行差别收费政策

福建省具体通知如下: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财政金融局、环境与国土局:

 

为加强我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管理,促使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85号)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6〕26号)的相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我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标准和征收范围

由于挥发性有机物对环境损害程度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废气中主要污染物大体相当,除需要单独核算的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外,其余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按照现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费收费标准执行,即每污染当量征收1.2元。征收范围为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两个试点行业。

 

二、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

为奖优罚劣,鼓励深度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我省规定的排放限值50%及以上的,且当月未受到环保部门相关处罚的企业,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0.6元;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我省规定的排放限值,或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或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2.4元;同时存在上述任何两种情况的,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3.6元;同时存在上述三种情况的,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4.8元。

 

三、执行时间

我省制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执行,试行期1年。试行期满后,根据企业负担情况和社会反应情况再正式核定征收标准。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环保厅

 

2016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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