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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合法的去挖别人公司墙角的方法
2014-02-10 14:57:05   作者:   来源:   评论:0 点击:

  提问:

  我公司目前遇到一件比较棘手的事:我们打算从同行伙伴(非直接竞争)“挖”一个人,此人非常希望加盟,但是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还未到期,目前他只是口头提出辞职,但无奈对方不肯放。应该如何处理比较合适?如果劳动合同未写明违约责任的,候选人提交书面辞职申请,是不是即使对方坚持不放,我们也可以录用(包括签订合同、缴纳各项保险)?如果明确写明违约责任的,候选人及我们该如何应对?

  回复:

  现代社会企业间的竞争日益激烈,企业的“挖人”现象和员工的跳槽现象也屡见不鲜。但“以法律为准绳”应该是企业减少用工风险,免除不必要损失应该遵循的原则。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对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提出的程序要求和条件要求。因此,如果贵公司的候选人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中,没有对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附加其他约定的话,劳动者在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时候,只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原单位,并不需要征得原单位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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