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但下列纠纷不能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二、仲裁法的基本原则
仲裁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仲裁活动中,仲裁机构、双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1. 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2)仲裁机构和仲裁地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选定。(3)仲裁庭组成形式及仲裁员,由当事人选定。(4)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5)当事人可以约定开庭形式、审理方式等有关程序事项。
2. 公平合理仲裁原则
公平合理仲裁原则是指仲裁庭在仲裁活动中必须保持中立,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依据事实公平合理地作出裁决。其包括两层含义:(1)仲裁庭对待双方当事人应一律平等;(2)仲裁庭应公平合理地作出裁决。
3. 符合法律规定原则
4. 独立仲裁原则
独立仲裁原则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内容:(1)仲裁独立于行政;(2)仲裁组织体系中的仲裁协会、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三者之间相互独立。(3)仲裁不受团体和个人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