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取得专利权是为了更好的保护自身的权利,但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使用并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能否按《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理呢?日前,寿县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不服工商管理行政处罚而起诉的行政案件。
寿县工商局接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投诉称,秦某在寿县市场销售的某公司生产的“老白干”酒(年份原浆)仿冒该公司“古井贡酒”(年份原浆),请求查处。寿县工商局经调查认为,该公司生产的“老白干”酒(年份原浆)属于仿冒了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的包装、装潢,遂以销售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的商品为由给予秦某行政处罚。
该公司向法院起讼,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使用在先的原则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