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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2017-08-22 20:51:51   作者:理论   来源:网络   评论:0 点击:

       近日,环境保护部发布《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环规财函[2017]172号),明文要求排污者担负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并根据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承担污染治理费用。

        第三方治理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排污单位的委托要求,承担合同约定的污染治理责任。

        排污者与第三方治理单位通过合同约定,建立相互督促、共同负责的市场运行机制。

第三方责任怎么划定?

弄虚作假的,将担责

        环境保护部在实施意见中明确了第三方治理责任。

        在责任界定方面:排污单位承担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第三方治理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合同约定的责任。

        第三方治理单位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政府或排污单位可委托各方共同认可的环境检测机构对治理效果进行评估,作为合同约定的治理费用的支付依据。

 

如何规范治污设施运行?

       第三方治理单位应建立台账记录

        排污单位与第三方治理单位应确保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无故停运。因改造、更新、维护、维修环保设施或其他特殊情况需暂停环保设施运行的,第三方治理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向排污单位报告。

        第三方治理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建立台账记录,记录环保设施运行和维护情况、在线监测数据等能够反映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的必要材料。

 

治污信息谁公开?

    将构建第三方治理信息平台

 

        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进一步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       

        鼓励第三方治理信息公开,构建第三方治理信息平台。

        鼓励第三方治理单位在平台公开本单位基本情况、第三方治理项目内容、项目验收情况等内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及时公开随机抽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和投诉受理机制。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可委托专业机构对第三方治理单位的污染治理效果进行评估,依法依规公布治理效果不达标、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第三方治理单位名单。研究将第三方治理单位违法违规信息纳入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有何创新探索?

    超标超总量的,将实施第三方限期治理

        

        在京津冀、长三角及珠三角等重点区域试点实施限期第三方治理,对因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要求,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且拒不自行治理污染的排污单位,环境保护部门在依法处罚的同时,可督促其实施限期第三方治理。

        培育企业污染治理新模式。积极推行资源化处置方式,探索效益共享型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模式。鼓励第三方治理单位提供包括环境污染问题诊断、污染治理方案编制、污染物排放监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营及维护等活动在内的环境综合服务。

        以工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为突破口,鼓励引入第三方治理单位,对区内企业污水、固体废弃物等进行一体化集中治理。

       支持第三方治理单位参与排污权交易。第三方治理取得的污染物减排量,计入排污单位的排污权账户,由排污单位作为排污权的交易和收益主体。支持第三方治理单位通过合同约定,合理分享排污单位排污权交易收益。

 

绿色金融如何助力?
  

    引入第三方支付机制,依环境绩效付费

        实施意见提出,鼓励绿色金融创新。鼓励地方设立绿色发展基金,积极引入社会资本,为第三方治理项目提供融资支持。探索引入第三方支付机制,依环境绩效付费,保障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治理单位权益。依法依规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鼓励保险机构发挥在环境风险防范方面的积极作用,对企业开展“环保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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