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发布了《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执行。这是继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和湖南省开征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费之后,第六个正式发布文件通知试点开征VOCs排污费的省份。
通知如下: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83号)
3月10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发布了《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执行。这是继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和湖南省开征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费之后,第六个正式发布文件通知试点开征VOCs排污费的省份。
通知如下: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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