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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再出铁腕新政,这七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将面临“酷刑”严惩!
2016-10-02 12:15:47   作者:乐乐   来源:网络   评论:0 点击:

【看点】9月1日,人社保发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规定用人企业若出现七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之一,便会在人社部门户网站和电视、广播等大众媒体被公布,违法信息还将纳入社会诚信系统,面临联合惩戒。《办法》即将在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本文就《办法》之要点,进行梳理和解析,希望软包行业人士能了解制度,从而更好地避免越入法律、法规的“禁区”。


 

七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将公布

 

 项目 

(1)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2)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

(3)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节严重的;

(4)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节严重的;

(5)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

(6)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7)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在《办法》中,对于“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等程度性标准,没有作具体细化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按照规定予以确定和把握。为了强调社会公布的严肃性、规范性和公平性,对此七类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办法》规定,人社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公布,而非选择性公布。

 

地方、省级和中央各有分工

《办法》规定:地市级、县级人社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省级人社行政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社会公布;人社部对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社会公布,并负责指导监督全国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

 

定期公布和随时公布相结合

 

《办法》规定,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社会公布实行定期公布和随时公布相结合地市级、县级人社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发生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每季度向社会公布一次。人社部和省级人社行政部门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同时,《办法》还规定,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可随时公布。制度化公布机制形成后,有利于减少地方保护主义等导致的不敢公布、不愿公布问题。

 

四项企业及违法信息会被公布

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社会公布的四项具体内容包括:

 四项内容

(1)违法主体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注册号)以及地址;

(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3)主要违法事实;

(4)相关处理情况。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公布。

在人社部门户网站和公共媒体同时曝光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主要通过人社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和当地主要报刊、电视等媒体公布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布和曝光。

 

失信行为将纳入诚信档案并面临联合惩戒

 

人社行政部门将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及其社会公布情况记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用体系,并与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实施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有人说,联合惩戒犹如一道道酷刑,带给失信企业的绝不仅仅是束缚,而是一种折磨和致命的打击!

 

关于联合惩戒

2016年5月30日,国务院出台《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定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出台《指导意见》是继《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后,党中央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又一重要举措。《指导意见》的要点包括:

 

对失信行为实施行政性约束和惩戒

 

1、对严重失信主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

 

2、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

 

3、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4、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5、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

 

1、对严重失信主体,有关部门和机构应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

 

2、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

 

3、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4、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对失信行为的行业性约束和惩戒

 

1、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

 

2、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

 

3、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

 

4、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和惩戒

 

1、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

 

2、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3、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4、鼓励公正、独立、有条件的社会机构开展失信行为大数据舆情监测,编制发布地区、行业信用分析报告。


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

 

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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