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点】9月1日,人社保发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规定用人企业若出现七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之一,便会在人社部门户网站和电视、广播等大众媒体被公布,违法信息还将纳入社会诚信系统,面临联合惩戒。《办法》即将在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本文就《办法》之要点,进行梳理和解析,希望软包行业人士能了解制度,从而更好地避免越入法律、法规的“禁区”。
七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将公布
(1)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2)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
(3)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节严重的;
(4)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节严重的;
(5)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
(6)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7)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在《办法》中,对于“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等程度性标准,没有作具体细化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按照规定予以确定和把握。为了强调社会公布的严肃性、规范性和公平性,对此七类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办法》规定,人社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公布,而非选择性公布。
地方、省级和中央各有分工
《办法》规定:地市级、县级人社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省级人社行政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社会公布;人社部对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社会公布,并负责指导监督全国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
定期公布和随时公布相结合
《办法》规定,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社会公布实行定期公布和随时公布相结合。地市级、县级人社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发生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每季度向社会公布一次。人社部和省级人社行政部门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同时,《办法》还规定,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可随时公布。制度化公布机制形成后,有利于减少地方保护主义等导致的不敢公布、不愿公布问题。
四项企业及违法信息会被公布
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社会公布的四项具体内容包括:
(1)违法主体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注册号)以及地址;
(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3)主要违法事实;
(4)相关处理情况。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公布。
在人社部门户网站和公共媒体同时曝光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主要通过人社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和当地主要报刊、电视等媒体公布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布和曝光。
失信行为将纳入诚信档案并面临联合惩戒
人社行政部门将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及其社会公布情况记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用体系,并与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实施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有人说,联合惩戒犹如一道道酷刑,带给失信企业的绝不仅仅是束缚,而是一种折磨和致命的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