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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厂正副厂长索贿获刑
2016-07-19 22:36:45   作者:小包   来源:网络   评论:0 点击:

 共同索贿300万

  罗长友今年59岁,黄飞54岁。一审查明,2002年至2010年1月间,罗长友、黄飞与樊某(案发前已去世),利用三人分别担任北京地质印刷厂厂长、副厂长、总会计师的职务便利,在北京地质印刷厂与北京华鑫中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建设北京地质印刷厂综合楼的过程中,为华鑫公司在综合楼经营管理权比例上谋取利益,向该公司索要300万元。

  据悉,罗长友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其他人员涉嫌犯罪的问题时,如实供述其伙同黄飞向他人索贿的事实。2014年10月21日和24日,罗长友和黄飞先后被抓归案。案发后,二人在亲属的帮助下各退赔100万元。

  罗长友到案后供述,2002年签订合同之前,樊某和黄飞到其办公室,称要找张某要一些钱,他同意了。后张某同意每人给100万元。最终,三人与张某商定地质印刷厂占45%的权益,张某占55%。之后几年中,三人分别收受张某给的100万元。

 

  因退赃获轻判

  一审法院认为,黄飞、罗长友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黄飞、罗长友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罗长友自首、黄飞如实供述,二人退缴了部分赃款,均依法从轻处罚。

  一审判处黄飞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罗长友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40万元。扣押在案的200万元予以没收;并责令二人退赔100万元予以没收。

  判决后,二被告人均提出上诉。黄飞认为,其具有自首、从犯、退赃等情节,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应减轻处罚。黄飞的辩护人还指出,共同受贿案件中,受贿数额不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应按照黄飞受贿100万元进行处罚。罗长友也认为其具有自首、退赃等情节,其受贿数额只应认定为100万元。

  市高院查明,罗、黄二人虽仅分得部分贿款,但对受贿总额具有明确的认知、明显的犯意联络和共同的决定权,且客观上造成了所在单位的利益受损,故不应适用按个人实际所得数额处罚的原则。最终,法院依法改判黄飞有期徒刑10年,改判罗长友有期徒刑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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