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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在公司里面的待遇问题
2015-01-20 13:40:32   作者:zm   来源:   评论:0 点击:

福田法院近日审结一宗研究生实习产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判决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在校生在实习期间是否与实习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呢?硕士在读生王某某为此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裁决认为王某某与实习的学校存在劳动关系,校方需向其支付工资等费用2万元。校方不服裁决提起诉讼。记者昨天从福田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判决校方与王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款项。

在校生要求实习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王某某是重庆某大学文学与新闻学院2010级传播学专业全日制硕士学生,毕业时间为2013年6月。2012年2月22日,王某某主动与市某职业技术学校(以下简称某职业学校)相关负责人联系,问学校是否需要物流专业的老师,该负责人安排其在当天领取了教学用具,并约定工资为6000元/月。校方表示需要先听王某某讲课,再决定是否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及办理入职手续。4月15日,校方组织人员听了王某某一节课。

某职业学校一方称,2012年3月9日,校方曾在王某某提供的《重庆某大学研究生教学实践考核表》上填写过意见并加盖公章,该表明确显示校方仅为教学实践单位。4月15日,王某某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入职手续,但校方认为双方属于教学实习指导关系,遂拒绝了王某某的要求。

5月,王某某向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10月3日,该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认为双方自2012年2月22日至2012年4月2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校方需支付王某某工资等费用共计2万余元。校方不服裁决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且校方无需支付王某某工资等费用。

福田法院认为,王某某与某职业学校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首先,原劳动部明确规定“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由此可见王某某作为尚未毕业的在校学生与普通的劳动者并未完全等同。其次,王某某进入某职业学校后,双方并未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事后双方也未办理入职手续、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故双方不存在确立劳动关系的形式要件。最后,根据某职业学校提交的《重庆某大学研究生教学实践考核表》,将王某某在某职业学校处的行为视为完成研究生考核内容的实践行为,该行为与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有别。

据此,福田法院依法判决,原告某职业技术学校与被告王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支付被告王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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