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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再就业的职业风险防范
2015-01-06 16:03:57   作者:   来源:   评论:0 点击:

2008年5月26日,张某退休后应聘到某公司担任法律顾问,并签有劳动合同。前不久,他在工作时间内遭遇车祸导致左腿受伤,花去3.7万余元医疗费用。他要求公司给予工伤待遇,却遭到拒绝。当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认定时,仲裁委认为,他虽然在工作时间内遭遇车祸,但不属于工伤。张某很苦恼:车祸发生在工作时间、出于工作原因,并且签有劳动合同,为什么不属于工伤呢? 首先,退休者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1条第(1)款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应当办理退休。《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也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即《劳动合同法》所调整的劳动合同,只能是用人单位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劳动合同。

  其次,《劳动法》第18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刘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已经违反了上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其退休后与其他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当属无效。

  再次,退休者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为《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即只有“职工”才属于工伤事故的主体范围,才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处理,而退休者已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自然不成为职工,也不再是《工伤保险条例》所保护的对象。

  现实生活中,有不少退休人员身体状况良好,又有一技之长,如果他们希望发挥余热,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劳动权利呢?根据法律规定,像张某这样的老年人退休后应聘,应该与用人单位签订雇佣合同,明确雇佣期间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其他待遇等权利和义务。一旦出现不测,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主张权利,即:“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因此,张某的损害虽然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但其可以要求公司承担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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