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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加班就停职 企业的霸王条款
2014-01-17 11:26:07   作者:   来源:   评论: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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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一’假期我不肯加班,老板让我停职。”4月30日,在一家外贸公司担任业务经理的刘女士给本报打来电话称,公司的一笔订单马上就要到交货期限,但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工期紧张,公司领导安排她“五一”期间到位于枣庄的合作工厂监工,但并没有支付加班费的意向。刘女士拒绝后,却收到了公司领导做出的对她停职一个月的处理决定。(5月1日《半岛都市报》)

  “五一”期间,不少劳动者依然坚守工作岗位,他们以辛勤劳动的方式度过劳动者自己的节日。当然,节日加班是工作的需要,加班是一种贡献,更是一种坚守。但坚守需要得到一份回报,赢得一份尊重,不能让加班者连加班费都拿不到,这样的坚守让人如鲠在喉,既让旁观者不舒服,也让加班者不痛快。

  节日上班拿300%加班工资已入《劳动法》,早已人人皆知,但为何总是逢节必提醒、逢节总有不愉快?这一方面反映了劳动者权利的弱势。在我国现阶段,劳动力仍供大于求,致使职工处于弱势地位,为了保住好不容易得来的饭碗,在工作与加班费的“两者相权取其轻”的抉择中,绝大多数劳动者只能无奈地选择保饭碗。如果劳动者硬要竖起维权大旗,去与东家博弈,无异于“鸡蛋碰石头”,下场会“很惨”。另一方面,在当前的市场竞争中,企业的逐利欲望尤为突出,这虽然可视为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本性。但在企业的生产过程中,劳动者的权利和利益理应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在理论上,劳动者的权利虽然规定得相当具体,但在实际中还是没有落实到位,资本注重利润而不重视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普遍存在。

  加班费被众多的无良用人单位给阴了,这是对“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莫大讽刺!高调固然要唱,但行动也要跟上。一是政府有关部门要将加班费发放纳入对企事业单位的考核。在每年对企事业的考核中,有关部门一定要将加班费是否及时足额发放作为硬性指标,对随意克扣者实行“一票否决”。二是劳动监察部门要严查企事业单位发放加班费情况。用人单位如果存在克扣加班费的问题,劳动监察部门要责令其支付,拒不支付者将按照相关规定处以罚款。三是工会应主动担负起替职工维权的职责。工会要体现主动为职工说话办事的高姿态,切实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大胆代职工向用人单位索要节日加班费,切实维护职工的利益。

  节假日加班能拿加班费,法律言之凿凿,可某些用人单位仍然与法律“躲猫猫”,不肯支付加班费,倘若职工不愿意加班,便“店大欺客”地抽出“霸王鞭”随意击打。法治社会,劳动者固然要遵守法律,但用人单位更要遵守法律。山东这家外贸公司让拒绝“五一”加班的业务经理刘女士停职一个月,于理无凭、于法无据,应该尽快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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