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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内外包装标识出差别,经营商家被判赔
2014-10-13 11:24:28   作者:   来源:东莞时间网   评论:0 点击:

 产品宣称是保健食品,但未标示国家批准文号和保健食品标识。周某购买5盒某品牌保健品后,发现问题所在,遂请求法院判令商家全额退款并予10倍赔偿。

昨日,记者从市第三人民法院获悉,因商场将没有取得保健食品许可的产品当作保健食品进行销售,且销售的产品,其生产厂家、执行标准标示不一,已经构成欺诈,但不能据此认定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最终判令商场全额退款并给予消费者3倍赔偿。

保健品无批准文号顾客索赔10倍

今年5月22日,周某在桥头镇一家百货商场购买某品牌铁锌氨基酸营养液5盒,单价98元,共计490元。

回家打开包装后,周某发现,包装说明文字宣称该产品是保健品,但未发现有国家批准文号和保健食品标识。周某遂将商场的实际经营者郭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郭某退还购物货款490元,并按10倍赔偿4900元。

而郭某称,进货时要求厂家提供了许可证书和相关许可执照,已尽到审查义务。郭某说,他在周某投诉后才知道保健品需要批准文号。纠纷发生后,郭某已将案涉商品下架,并将货款退回给周某。

商场存在欺诈被判赔3倍

法院审理认为,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销售者应当确保产品标识内容的真实性。该产品标识上具有不实表述,同一包装上注明“DX”与“LJKY”两个不同商标,外包装上生产厂家、执行标准、卫生许可证号与内包装中的不一,且在没有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对外宣传案涉产品为保健食品并进行销售,应当认定郭某的行为具有欺诈性。

对于周某要求10倍赔偿的请求,法院认为,依据《食品安全法》,消费者要想获得10倍赔偿就必须承担相应举证责任。但周某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氨基酸口服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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