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A货代公司受B公司委托,代理从新加坡进口非法检货物腾达钻机模块一批。2012年11月14日,该批货物从南通口岸入境时,A公司未向江苏南通检验检疫局申报该批货物含有木质包装。11月16日,南通局检验检疫人员在对该批货物抽检时,发现大量木质包装,且部分无IPPC标识或标识不清。A公司在未经南通局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该批货物连同木质包装从货轮卸离。 A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南通局对A公司作出了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情分析】
由于非法检商品无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检验检疫机构对非法检商品的相关信息难以掌握,导致对非法检商品进境木质包装形成了监管上的“盲点”。对于非法检货物的木质包装,企业普遍缺乏足够的重视、疏于与检验检疫部门沟通,往往主观臆断货物不含木质包装而不予申报;有的企业甚至利用这一“盲点”,在明知货物含有木质包装的情况下,基于侥幸心理未予申报试图蒙混过关。
【案件启示】
本案提示相关货主和代理企业: 要树立法律意识。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工作人员的宣传教育培训,强化对自身工作的监督管理。 要树立责任意识。加强与国外发货人的沟通,切实掌握木质包装的使用情况,将防止国外有害生物传入作为企业应尽的职责。 要树立诚信意识。无论货物是否为法检商品,均要对木质包装进行如实申报,不可存有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十二条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前或者进境时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检疫证书、贸易合同等单证,向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 第十四条第一款 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应当在进境口岸实施检疫。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同意,不得卸离运输工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细则》 第六十条第(一)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许可擅自将进境、过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卸离运输工具或者运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