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女士按照双方约定一直工作到了7月底。可8月1日当她找到老板结算工资时,老板却只发给她1400元。霍女士不解,提出质疑。
老板称7月份她请了7天假,要扣除请假期间的工资。霍女士不认同老板的说法,她表示,自己请假是因为看病,经过了老板的同意,不属于旷工,遂要求老板支付全额工资2000元。在多次找老板讨要工资无果的情况下,她来到台湖司法所求助。
了解情况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此案进行了调解。工作人员指出,《劳动法》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据此,老板适当扣发霍女士的部分工资是合法的,但是请7天假扣600元是不合理的。
经过调解,最后老板同意支付霍女士报酬1700元,双方解除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