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在给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关于化妆品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药化监函〔2016〕386号)中明确表示:新的化妆品包装标识不再标注“QS”标志。
按《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5年第265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生产的化妆品必须使用标注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的新的包装标识。新的包装标识不再标注“QS”标志。
化妆品生产企业原有包装标识可以使用到2017年6月30日,此前使用原包装标识生产的化妆品,在保质期内可以继续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