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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包装!“特种兵”状告“鲜榨”胜诉 [案例分析】
2016-04-29 11:08:32   作者:乐乐   来源:包装e线   评论:0 点击:

499件知识产权案,9成以上为民事案件

2013年以来,我市形成了两级4家法院组成的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网络,其中,除市中级人民法院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外,广陵区法院、高邮法院和仪征法院也拥有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

 

最新统计显示,2015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理知识产权案件499件,其中新收案件456件,与2014年相比上升了65.2%;审结455件,同比上升了42.2%。这499件知识产权案件中,民事案件459件,刑事案件36件,行政案件4件。

 

 

典型案例:迷彩装被“撞衫”

湛江市苏萨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萨公司”)生产的“特种兵生榨椰子汁”推出市场后,受到消费者青睐。在经营过程中,该公司发现,一款名为“鲜榨椰子汁”的产品在市场上销售,该产品的包装采用与“特种兵生榨椰子汁”极为相似的迷彩图案设计,包装上所使用的文字、图案等与“特种兵生榨椰子汁”的包装也高度相似。

 

后苏萨公司经查了解到,“鲜榨椰子汁”是由扬州南方食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公司”)委托中山市嘉宝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宝乐公司”)生产的。苏萨公司认为,这两家公司恶意仿冒“特种兵生榨椰子汁”特有的包装、装潢,故意误导消费者产生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将两家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两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2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考虑产品销售、广告宣传的情况,应认定“特种兵生榨椰子汁”为知名商品,该商品的包装、装潢具有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的显著区别性特征,形成其特有的包装、装潢,且在特定区域内率先使用,“鲜榨椰子汁”的包装、装潢与“特种兵生榨椰子汁”的包装、装潢相近似,并且这种近似的程度足以造成购买者的混淆或误认。由于南方公司是委托方、嘉宝乐公司是被委托生产方,两公司与苏萨公司属于同业竞争者,且嘉宝乐公司与苏萨公司同在广东省,应当知道苏萨公司已经先使用的包装装潢,其在主观上有明显的仿冒故意,因此,法院认定,南方公司和嘉宝乐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判令两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苏萨公司20万元。(来源:扬州新闻网-扬州晚报
4月26日是第1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1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15年度我市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情况及十大典型案例。据了解,2015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理知识产权案件499件,其中9成以上为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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